索引号: 014289132/2020-00421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通知
发布机构: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灌政发〔2020〕60号
成文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6-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30 09:4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1〕296号)和《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连医保〔2019〕111号)的相关规定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筹集政策,为落实好政策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内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原“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政策调整为:“凡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符合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含)以上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医保退休待遇;选择继续缴费的,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医保在职待遇。”

2、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执行全市统一的“由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困难企业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按月承担每人每月10元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缴费政策。

二、涉及范围

我县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及退休人员。

三、工作要求

1、各参保单位携带所有退休人员《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到行政服务中心40号窗口核查本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

2、窗口工作人员核定各参保单位未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信息,出具《退休人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告知书》;

3、各参保单位将由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的《退休人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告知书》反馈至行政服务中心40号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完成对参保单位政策调整的业务办理。

四、其他事项

1、缴费年限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退休人员2000年12月前累计工作年限(以退休审批机关认定为准);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2、一次性补缴费用测算含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和大病保险基金。

3、各参保单位应按单位统一办理。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解读链接《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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