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0-00443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30 |
标 题 | 《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文 号 | 灌政发〔2020〕60号 | 主 题 词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0-06-30 08:34[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一、现行政策
2000年我县《关于印发〈灌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灌政发〔2000〕157号)、《关于印发〈灌云县城镇职工医疗基金征缴办法〉的通知》(灌政办〔2000〕49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医保双基数”政策)。我县自2015年1月起对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失业职工和非国有企业取消“医保双基数”政策,其他单位未取消。
二、调整内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原“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政策调整为:“凡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符合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含)以上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未达到以上规定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在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医保退休待遇;选择继续缴费的,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医保在职待遇。”
2、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执行全市统一的“由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困难企业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按月承担每人每月10元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的缴费政策。
三、涉及范围
我县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及退休人员。
四、工作要求
1、各参保单位携带所有退休人员《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到行政服务中心40号窗口核查本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
2、窗口工作人员核定各参保单位未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信息,出具《退休人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告知书》;
3、各参保单位将由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的《退休人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告知书》反馈至行政服务中心40号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完成对参保单位政策调整的业务办理。
五、其他事项
1、缴费年限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退休人员2000年12月前累计工作年限(以退休审批机关认定为准);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2、一次性补缴费用测算含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和大病保险基金。
3、各参保单位应按单位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