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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9132/2026-00042
发布机构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6-01-09
标 题 县政府关于印发灌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灌政规发〔2025〕2号 主 题 词 综合政务/其他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县政府关于印发灌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灌云 时间:2026-01-09 17:22[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灌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出租人等主体,统称为“实施主体”。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办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数据局负责研究拟定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措施,协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主要职责:

(一)牵头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规则、制度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会同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实现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全覆盖;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评审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四)指导县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等信息化建设,协调推进市县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提高“不见面”交易水平,逐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中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协调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和举报,督促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联动执法;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市场局、卫健委、医保局、教育局、民政局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实行行业管理。

(一)牵头制定本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行业性政策和规定;

(二)承担本部门法定管理权限内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相关资料、文件、结果的备案、核准或审批工作;

(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本县相关行业、领域评审专家库的完善,参与专家的评审、考核和培训工作;

(五)配合县数据局工作。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监管权力和责任:

(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依法对各自领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投诉,查处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配合数据局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推进本行业工程招标投标政府信息公开,实现全程透明交易;督促项目统一进场、规范交易,提出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的规模标准及范围。

(二)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数据局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依法对评审专家评标进行监督、受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政府采购新申报专家人员的资格初审;推进政府采购目录项目进场交易。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进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海域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海域使用权出让等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海域使用权出让投诉处理。

(四)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环境权等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数据局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进排污权交易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投诉处理。

(五)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农村产权、农田建设等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推进农村产权、农田建设等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交易信息公开化;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产权、农田建设等交易投诉处理。

(六)卫健委:配合数据局推进医疗设备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进医疗设备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医疗设备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依法对评审专家评标进行监督、受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医疗设备招标投标项目进场交易。

(七)医保局:研究有关药品耗材采购的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提出工作建议;推进药品耗材采购信息公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数据局履行本县域内药品耗材采购监督和管理。

(八)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商财政局研究制定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制度规则并指导督促执行;配合数据局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全流程电子化;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投诉处理。

(九)纪委监委、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等部门:纪委监委应当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公安局应当依法配合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司法局依法对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处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合同等有关文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审计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化平台和公共服务。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和制度,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二)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负责推进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建设、维护、运行,并完善平台在线交易相关服务功能;

(三)负责规范进场交易项目交易流程,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服务,依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进场登记、场地安排、交易保证金托管、交易见证、交易过程保障、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

(四)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记录交易活动全过程行为;负责交易场所内评审专家行为的管理,针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监管通道,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质疑、投诉、信访和举报;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数据上传、预警分析等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建设,提高“不见面”交易水平。创新构建评标工位独立化、评委派座随机化、评标会商在线化、评标监督智能化、评标流程标准化的新型评标形态,为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创造条件;同时要对评标现场进行全程见证,实现开评标数据实时汇聚、全程监控、实时记录,保障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实施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交易活动的管理规定,自觉服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营管理制度,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实施依据为《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目录》为动态调整,公共资源交易各实施主体应定期关注现行有效文件。

第十一条 凡纳入《目录》的项目且达到《目录》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必须进入相应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含);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含),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调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标准。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交易信息,交易信息也可同步推送至各行业省级交易网站(如建设工程类: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交通工程类: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水利工程类: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服务平台等),交易信息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政府采购类项目应当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交易信息;同一项目在不同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必须一致;交易场所应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未纳入《目录》或未达到《目录》规定规模和标准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我县招标管理制度的要求,在县非必须公开招标内控专区发布招标信息;交易金额达到规模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的预算资金超过50(含)万元、国有企业投资额超过100(含)万元)的项目,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相关交易信息应推送至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纳入《目录》的项目因抗疫应急、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形,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四章 交易规则和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审批项目时对项目的交易范围、交易组织形式、交易方式等事项进行核准并出具书面核准意见。实施主体在交易活动中需要对审批、核准的事项作出改变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未经重新审批、核准的事项项目,交易中心不得为其登记受理。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登记须提交资料,资料实行清单管理。实施主体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符合进场交易条件、提交资料齐全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进场交易条件或提交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退件理由。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政府采购类项目可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对应的情形和采购程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各招标方式对应的情形和招标程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县内控专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方式,根据项目规模和标准,可参照政府采购类项目执行;其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各自行业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审查报告负责;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定标方法: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方法

1、综合评估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该方法适用于技术复杂的项目,既要求产品满足基本功能需求,又要平衡质量与成本和周期服务,通过设置技术参数、商务条件与价格权重的合理配比,实现“物有所值”。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是投标价格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且施工难度不大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以及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定标方法

1、招标人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评定分离,即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再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该方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范围包括政府集中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或集中建设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的监理招标等。评定分离法具体操作规程详见《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5〕4号)。

(三)政府采购类项目评标方法

1、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四)政府采购类项目定标方法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五)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在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高报价者作为竞得候选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评审专家等候区和评审区进行封闭管理。专家评审期间,除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现场服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审区域。任何人不得影响评审专家独立评标,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言论。交易中心应当把评审专家等候区和评审区音频随项目一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已完成评标的交易项目需要重新开展评标或复评复核活动的,由实施主体按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改变交易结果的,须书面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主体发现投标人有法律法规或交易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可向有关监管部门书面反映情况,同时函告投标人、交易中心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反映问题处理完毕后,投标保证金由实施主体按规定处理。以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的,由保函受益人向保证人索赔。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出现质疑(异议)、投诉的,质疑人(异议人)、被质疑人(被异议人)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质疑(异议)、投诉期间暂缓退还,质疑(异议)、投诉处理完毕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发现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暂停交易: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过程中出现交易中心系统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交易进行的;

(三)交易中心在交易活动中或有关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在实施主体依法作出答复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交易活动的;

(五)依法应当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暂停原因消除后,实施主体应当及时恢复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需履行必要程序:

(一)进场交易前程序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施主体需提供项目实施依据及立项批复、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承诺函,施工图预算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还需提供财政局评审意见至县数据局。

2、政府采购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流程;实施主体需提供经财政局审核(备案)后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该备案表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预算、资金来源、实施主体申请意见、实施主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财政资金审核意见及财政监管备案意见。

3、不在上述1和2条款范围内,且交易金额达到规模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的预算资金超过50(含)万元、国有企业投资额超过100(含)万元)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我县招标管理制度的要求,在灌云县非必须公开招标内控专区发布招标信息,由项目实施主体的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条款履行监管职责。

(二)进场交易程序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进场交易需提供资料清单,向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和场地预约,按时依法组织项目开、评标和清标活动;交易中心向实施主体(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评审专家分别提供开标区、见证区、等候区、评审区等独立场所力促项目交易公平、公正;实施主体应根据评标报告依法按时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及相关备案工作。

(三)交易异议、投诉处理程序

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受理异议,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不成立的,继续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成立的,应依法整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经调查投诉不成立的,驳回投诉;投诉成立的,根据调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视情况会同纪委监委和数据局共同处理投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指导交易中心全面提升电子化水平,加快实现市场主体、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等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

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常态化在线监测分析,自动预警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日常监督工作效率。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监管部门推送数据。

第三十一条 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相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有上述行为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实施主体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对于项目标后履约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第三十四条 县数据局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统一综合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依法协调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备案监督,定期汇报交易情况;

(三)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采取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等交易活动关键环节进行全程电子音像监控;

(五)实行当事人信用承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会同纪委监委、行业监管等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重大或突发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共同依法依规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

(七)其他监督方式。

第三十五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交易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交易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管,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项目交易前需办理的手续进行审批、许可、备案;

(二)及时处理交易过程中现场监督时发现的问题,督促实施主体处理质疑和异议,在处理投诉事项时采用联席会议制度;

(三)对数据局移交的违法违规等事项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四)对交易合同进行备案,监督检查项目标后履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服务机构、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实行负面行为清单(详见附件1)管理,对存在负面行为清单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施主体、投标人、代理机构和交易平台运维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行业监管部门或纪委监委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处分;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分,同时将其行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违反法律法规的,上报主管部门,依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数据局或纪委监委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各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分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纪委监委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各镇街、园区国资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公共资源交易负面行为清单》

    2.项目招标文件备查表



附件1

公共资源交易负面行为清单


一、实施主体负面行为清单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的或采取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或采用“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虚假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市场主体或潜在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不按照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或者成交人;

(四)不按照规定签订交易合同或擅自变更、终止交易合同;

(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恶意串通;

(六)不按要求公布项目交易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投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一)冒用、借用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二)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交易;

(三)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交易利益;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的;

(五)不配合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取证;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评审专家负面行为清单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实质性消息;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评标;

(五)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或排斥性的要求;

(七)暗示或者诱导项目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项目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等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一)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信息;

(三)与实施主体、投标人、评审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履职不到位,不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或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与设计图纸存在重大偏差;

(五)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配合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交易中心负面行为清单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实施主体、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交易服务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干涉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

(六)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交易文件;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维护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一)为弄虚作假、串通交易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二)伪造、篡改、损毁交易信息,擅自访问、获取、留存、使用、泄露、向他人提供信息数据或者对信息数据进行关联分析;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四)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致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五)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七、监管部门负面行为清单

(一)未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管范围内的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二)未按规定对本行业交易活动进行严格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

(三)对本行业交易活动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调查处理;

(四)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有关规定的行为。


附件2

项目招标文件备查表

招 标 项 目 概 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单位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项目监管部门


立项文号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评标办法


项目投资规模


资格审查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意见



编制人:


年 月 日

(盖公章)

招标人 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盖公章)

监管部门审核备查意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盖公章)

备注

此表须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方有效。



解读链接:《灌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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