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89132/2025-00283 | 分类: |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灌政办〔2025〕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05 | 发布日期: | 2025-08-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云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灌云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云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加强规划和统筹,加大力度推进信息系统整合上云,扎实抓好数据安全工作,坚决防范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效,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4〕38号)、《灌云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灌政规发〔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县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自筹资金、政府与企业联合投资建设、运维、购买服务实施的,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数字基础设施、软件开发和数据治理等项目。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服务是指网络、云计算平台(含服务器、小型机)、视频、地图、物联网设备等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服务。
(二)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等。
(三)运维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维、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网络链路租赁等。
第三条 不产生公共数据资源的楼宇智能化工程、专业科研设备及配套系统、办公终端、通用软件以及属于《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范畴的电子设备、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项目,不纳入县级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
第四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督、统一评价”,逐步实行“统一实施、统一运维”,原则上县各有关单位不再单独、分散建设。
健全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加强项目年度建设资金总额控制,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统筹协调县各有关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实施。
第五条 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职责分工:
(一)县数据局作为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统筹部门,组织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联审并备案,联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要件。负责牵头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及制度规范;统筹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全县公共数据资源的标准规范制定以及开发利用;组织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申报、综合论证、绩效评价等流程管理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系统运行过程的监督评估;负责对进场交易的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招投标和规范化的政府采购进行监督。负责县领导交办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和数字化转型重点场景的实施;负责推进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的整合共享和复用推广;负责全县公共数据资源标准规范制定;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统筹并及时反馈统筹意见;负责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共性能力复用和推广;负责项目验收阶段公共能力复用、自建能力入驻、数据共享开放情况的技术评价,并及时反馈评价意见。
(二)县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与县财政局共同负责对拟申请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
(三)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审核、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组织指导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数据资产管理,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会同县数据局制定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四)县委网信办负责项目网络和数据安全审核工作。
(五)县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保密技术防护监督管理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公共视频建设内容的前置审核,负责受理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系统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定级和备案,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七)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原 则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坚持“四项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备案、统一监督、统一需求管理、统一评价体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推进“一部门一系统”建设,切实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涉及政务审批类应用,应与“一网通办”平台融合;社会治理类应用,应与“一网统管”平台融合;市民服务类应用,应与生活服务体系平台融合。
(二)坚持集约建设。严格落实政务“一朵云”有关要求,全县各部门非涉密业务应用系统应基于市统一政务云部署运行。加强政务信息系统共性能力整合和复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集约化建设,原则上不得新建业务专网、云计算平台、机房等基础设施,已有业务专网须整合归并至电子政务外网,已建部门机房要逐步迁移至政务云。
(三)坚持数据共享。政务信息化项目所产生的数据资源必须编入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系统,明确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条件和安全风险等级,并按照要求做好数据资源汇聚工作;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数据资源,可通过共享交换获取的数据资源,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相关系统不得重复建设。
(四)坚持安全可靠。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当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构建制度、管理和技术衔接配套的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安全防护体系,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和工作部署,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二)列入国家、省、市和县级信息化发展等相关规划,不得申报政务APP项目;
(三)遵循统筹、整合、共享原则,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市政务云等公共支撑平台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合理可行;
(五)符合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要求,符合国家安全可靠应用政策规定。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按照预算要求安排提前30天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含下属单位)拟建(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和运维)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申报,向县数据局提交《灌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
(二)县数据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形成《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总体计划》(征求意见稿),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形成《下一年度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总体计划》。
第九条 跨部门集约共享的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履行申报程序。牵头部门应会同参与实施的部门共同确定项目目标、主体内容,统一系统接口与数据资源目录,实现集约共享要求。
第十条 跨层级协同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实施、共享协同的原则,并加强与国家、省、市、县(区)已有项目的衔接。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分级承担。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属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形成项目建设方案,由项目牵头部门申报。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申报。
第十二条?县数据局牵头组织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专家进行申报项目的联审工作,其中涉密项目征求县保密局意见,并会同县财政局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结合年度县级财力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三条?对通过审核且已落实财政预算的项目,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县数据局纳入年度县级信息化项目清单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未纳入年度建设总体计划,但因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申请追加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由上级部门安排全部或部分经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联 审
第十五条 对于项目建设资金已到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前须结合审核意见,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运维类项目编制运维方案,按照下列流程进行联审。
(一)县数据局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项目由县数据局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和项目预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审核。对于专业要求较高的项目由县数据局邀请专业人员参与联审,被邀请的专业人员参照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用标准,按照评审工作量给予相应费用。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现场说明或演示,县数据局根据联审成员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联审表(附件3),做好会议记录。
(三)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反馈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设计方案的修改,并提请县数据局复核,复核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联审意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立项、招标或采购手续。未通过预审或联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在30日内修改设计方案并再次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对于不同建设资金的项目,按照下列进行管理。
(一)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送项目建议书,由数据局备案,参照政府采购流程操作。
(二)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数据局按流程进行联审。
(三)预算金额10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应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概算后,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审核概算,由县数据局按流程进行联审。
第十七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化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已经列入国家和省、市、县信息化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年度建设总体计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上级统筹建设的可不报);
(二)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网络安全保障篇(章)。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资源名称、字段项、层级、更新周期、共享开放属性并进行分类分级,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持续畅通数据共享应用。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审批通过后应当在市公共数据平台内注册数据资源目录并通过系统对接共享数据。数据资源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数据共享通道、共享范围以及网络和数据安全、软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是确定项目实施、运行维护经费安排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章)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需求分析、建设任务及内容、保障体系设计、投资概算等。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五章 实 施
第二十条 县数据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实施、运维管理机制,稳妥有序推动统一实施、统一运维,积极探索应用集中建设模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采购与公共支撑保障能力紧密关联、适宜统一集中采购的项目,县数据局组织联合采购,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采购结果分别签订合同。采购涉密项目的,应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和涉密采购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统筹协调,监督执行效果,组织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县数据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监管,组织集中采购监理服务,防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向县数据局申请公共基础设施资源,由县数据局扎口向市里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招标完成并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合同(含软硬件报价清单)报送县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应定期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按规定在每年年底前向县财政局、县数据局提交,抄送县发改委。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实施进度和资金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 县数据局督促项目单位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超过批复工期6个月)、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数据局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县数据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研究后,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实施。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未按时开工建设的项目(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时间6个月)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报县数据局,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一)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行组织验收,并提供完整验收材料报县数据局备案。对于专业要求较高的项目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和参考。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县财政局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县财政局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应当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运行,项目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5日。
《灌云县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