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5-00137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30 |
标 题 | “五一”节假日期间规范经营提醒函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4-30 10:11[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全县广大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放心的消费环境,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县广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作出“两强化三规范”提醒,具体如下:
一、强化经营自律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杜绝违法行为。
二、强化责任履行
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使用未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海鲜水产等鲜活商品应当“裸称”销售。相关经营主体、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不得违章作业。
三、规范价格行为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真实准确,清晰醒目地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减免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景区景点内商品零售网点、游乐设施、导游讲解等均应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不得无故随意大幅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优惠促销活动不得虚假折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不得违法舍零取整。酒店餐饮单位提供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语言标示,必须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
四、规范合同行为
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在网络平台等渠道预售客房或其他服务的,不得在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五、规范宣传行为
不得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本提醒函发布之日起,广大经营者应当及时自查整改,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典型案例将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