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5 15:08 信息来源: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建筑面积收取 | 75\45元/平方米 | 由灌云县人民政府制定 | 灌政规发【2013】3号 | |
| 2 | 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灌云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超计划用水费用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超计划用水费用收取 | 第一档: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超计划用水量在10%以下(含10%)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一倍征收; 第二档:在10%以上20%以下(含20%)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二倍征收; 第三档:在20%以上25%以下(含25%)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三倍征收; 第四档:在25%以上30%以下(含30%)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四倍征收; 第五档:31%以上的,按现行基本水价的五倍征收。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超定额超计划用水使用的加价标准按以上加收标准1.5倍征收。 供水水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各种附加费用。 |
按照超计划用水量进行收取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连云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发改价格发〔2019〕5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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