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89132/2022-0075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决定
发布机构: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灌政征补〔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2-12-30 发布日期: 2022-12-3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30 17:29 累计次数: 字体:[ ]

征收人:灌云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幸福大道306号

法定代表人:曹明丽   职务:灌云县人民政府县长

房屋征收部门: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南京路88号恒驰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江劲松   职务: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被征收人:顾军,男,汉族

        马莉,女,汉族

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振兴东路68—47

因青龙、龙桥商城旧城改建项目建设需要,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青龙、龙桥商城旧城改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于2017年8月9日作出《关于对青龙、龙桥商城旧城改建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17〕121号),并在灌云县人民政府网站和征收地块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全文),明确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基准日同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2019年5月17日《关于对青龙、龙桥商城旧城改建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事项进行明确和更正的公告》规定征收签约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

被征收人被征收的房屋位于灌云县伊山镇伊山中路东侧,龙桥商城西幢一层,属青龙、龙桥商城旧城改建项目的征收范围内,用途为商业,征收编号x-1-1,实测房屋建筑总面积26.72m2,经认定,合法的建筑总面积26.72m2;征收编号x-1-2,实测房屋建筑总面积17.16m2,经认定,合法的建筑总面积17.16m2。房屋征收部门于2021年12月24日将《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灌云县青龙、龙桥商城旧城改建项目龙桥商城x-1-1号、x-1-2号顾军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和对其房屋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价值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润州广场安置房源一览表送达被征收人。2022年11月6日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书面选择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事项,协商不成,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首佳评估公司对该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该被征收房屋的经营记录、财务数据、纳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因此,首佳评估公司认为:因依据不足,无法核算其经营收益,不具备评估条件,故无法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青龙、龙桥商城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含装修)的3%给予一次性补偿。”计算该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为人民币39838元。其中征收编号x-1-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地产价值评估总价790885元+附属设施补偿总价29129元)*3%= 24600元;征收编号x-1-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地产价值评估总价507919元*3%= 15238元。

房屋征收部门多次做工作,被征收人仍坚持认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低,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至今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于2022年12月6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12月12日本机关对被征收人送达《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被征收人于12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对<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的回复意见》,经审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保证青龙、龙桥商城旧城改建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公正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得的货币补偿款为人民币1381371元。其中征收编号x-1-1房屋补偿款851414元,由房地产价值评估总价790885元,附属设施补偿总价29129元,搬迁费800元,临时安置费60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4600元,5个部分组成;征收编号x-1-2房屋补偿款529957元,由房地产价值评估总价507919元,搬迁费800元,临时安置费60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5238元,4个部分组成。

二、限被征收人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后2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完成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付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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