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6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储备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8-06 10:34  信息来源:灌云县农业农村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办公室:

根据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6〕42号、苏农计〔2026〕16号)及《关于印发 2026 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6〕20号)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我县拟择优推荐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纳入2026年培育项目储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联合社等;

申报主体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正常经营且未被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名录;按时缴纳土地租金,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不良行为(近三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未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或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经营效益良好,具有承担项目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规范,可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名录,并建立规范的成员账户,执行盈余返还制度;同时,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配备专业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可以提供符合合作社财务制度规范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资料。家庭农场则必须被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系统管理并亮码经营;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等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所有项目实施主体都需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农产品类主体需纳入江苏省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平台;项目建设所需土地需签订规范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二、支持内容

(一)围绕粮油作物全面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更好发挥对小农户和各类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关键环节。对从事特色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其产业链上的关键薄弱环节和提质增效需求给予补助,支持其应用先进技术、购买关键装备等,提升其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水平。

注:种子种苗引进,技术或软件开发(转让)协作费,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饲料、兽药、肥料、农药、水电、燃料、实验室检测试剂等生产经营性原辅易耗材料和培训、会议、咨询服务、差旅、劳务支出等日常运行费用,农用机械(在国家、省补助目录内)不在本项目补助范围。

三、补助标准

(一)家庭农场实施的项目财政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3,单体项目补助资金上限10万元;

(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3,单体项目补助资金上限20万元;

(三)村集体领办的农民合作社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或不要求配套资金,单体项目补助资金上限30万元。

四、截止日期

拟申报的经营主体需按灌云县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储备申报材料样本编制申请书。各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办公室负责全面审核推荐,并于2026年8月12日前报送纸质文件至县农业农村局一号楼304室,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单工,联系电话:0518-80519792。

附件:《灌云县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储备申报材料样本》

附件下载: 灌云县2026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储备申报材料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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