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6-00132 |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6-05-06 |
| 标 题 | 关于印发《灌云县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灌政规发〔2026〕1号 | 主 题 词 |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
| 内容概述 | 无 | ||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灌云 时间:2026-05-06 16:00[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灌云县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云县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详细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规划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内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等其他类型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是指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的条件下,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不改变单元层次详细规划总体要求,对详细规划图则中的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勘误与完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技术修正:
(一)关于成果勘误
1.规划成果因信息不全面、成果表达不准确或有明显笔误,需修正的。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相关技术规范调整等原因需修正的。
(二)关于用地边界、面积和位置
1.因规划用地范围与权属边界不一致,按权属对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
2.对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河道保护蓝线、基础设施黄线等设施线位的微调,以及由此引起的用地边界的修正。
3.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上位规划管控要素调整引起的用地边界的修正。
4.同一地块内,在不改变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不影响其他相邻关系前提下,增加各类用地中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市政设施面积;或在满足规划功能的前提下,保持规划建筑面积基本不变,调整配套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绿地的规模、位置等弹性控制内容的。
(三)关于地块拆分、合并
在不改变地块总控制要素指标的前提下,用地性质相同地块的拆分、合并的。
(四)关于交通市政设施
在不降低道路等级、不减少车行道数的、不降低可实施性的前提下,对道路线型、道路断面、宽度、竖向、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公交站、机动车出入口、停车泊位的修正。
(五)关于专项规划成果纳入
经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中涉及详细规划调整,以及经论证,对地块内具体建设行为提出细化要求,且不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符合详细规划修改要求并达到详细规划编制深度的,纳入详细规划时,可以按技术修正执行。
(六)关于土地使用性质
1.依据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用地性质从大类或中类细化为中类或小类,以及在不影响其他相邻关系的前提下,用地性质从中类或小类调整为大类或中类的。
2.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不影响上位规划实施的情况下,将规划用地性质由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等用地调整为产业用地(工业、仓储、科研)的,以及产业用地(工业、仓储、科研)用地性质之间互换的。
3.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产业用地复合、混合利用,增加产业用地功能兼容性的。
4.不违反总体规划强制内容的情况下,其他用地调整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用地的,以及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之间互换的。
5.为优化布局、完善功能,不改变用地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对不同功能建筑面积比例进行优化调整的。
(七)关于规划控制指标
符合城市发展导向,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且对周边地区及居民无不利影响,对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建筑高度等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修正的,其中容积率修正幅度不超过原指标的5%,建筑密度、建筑系数、建筑高度及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修正幅度不超过原指标的10%,以及在地块整体建筑高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建筑高度进行优化的。
(八)其他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中明确可以适用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以及其他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同意的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情形。
第五条 对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提下,可通过编制图则来保障项目落地需求。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实施全县详细规划技术修正工作,对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开展规划成果的动态维护工作。
各镇街(园区)政府(管委会)可以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开展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工作。
第七条 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方案编制,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由各镇街(园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方案形成后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
(二)审查论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适用情形,对方案组织初步审查论证,指导或会同申请主体修改完善方案;涉及对相邻权益造成影响的,按规定组织规划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三)方案审核,其中符合第四条(一)(二)(三)(四)(五)技术修正情形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后执行;其余情形,成果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后,上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四)动态维护,经审核通过后的技术修正规划成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开展动态维护工作,纳入全县详细规划“一张图”成果库。
第八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国家、省、市最新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国家、省、市最新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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