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289132/2019-00547
发布机构 灌云 发文日期 2019-11-15
标 题 灌云县政策简明问答(不动产登记知识问答篇)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灌云县政策简明问答(不动产登记知识问答篇)

信息来源:灌云  时间:2019-12-25[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1、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里的“统一”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的登记机构,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二是统一的登记簿册;三是统一的登记依据;四是统一的信息平台。


2、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包括:(1)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如:面积、空间、用途等。(2)不动产权利归属。如:权利人是谁,权利来源是什么,以及权利的期限等。(3)不动产权利的变化情况。如变更了权利人等。


3、为什么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在我国,不动产的种类比较繁杂,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滩涂等。在分散登记时期,基本上每一类不动产都有相应的登记体系和证书样式,造成了证书种类繁多,既不经济,也不方便。统一登记后,原来各类不动产证书记载的内容集成到一本证书上记载,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并依法公开查询系统。这样做,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对普通民众来说,可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4、房、地是否可以单独登记?

答: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有建筑物的宗地,必须是土地、房屋都经过依法审批后,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5、小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怎么登记?

答:对于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如实记载,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6、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房屋所有权就自动转移了吗?

答: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无论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都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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