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8965/2022-00004 |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07 |
| 标 题 |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处罚事项清单 | ||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信息来源: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时间:2022-06-07[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序 号 |
违法 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1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占用农用地(不含基本农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的。 抢险救灾等涉及重要民生的急需使用土地项目,符合先行使用土地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 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2 |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2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占用的耕地在行政处 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 拆除复垦到位的。 符合临时用地延期标准,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已取得延期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3 |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占用耕地以外的土地期满,不归还的 |
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归还并恢复原状的符合临时用地延期标准,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已取得延期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例》第五十九条;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4 |
涉农企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设施农 用地) |
符合设施农用地用途的,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已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3.1;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
5 |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
无证滥伐林木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不足20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林牧业执法大队 |
林牧业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