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6-04 10:36 信息来源:灌云县公安局[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2022年12月30日,灌云县人民政府依法出台《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重点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将我县的部分区域和地点设置为烟花爆竹禁放区。规定实施以来,我县空气质量得到较大改善,噪声污染得到较好控制,烟花爆竹引发的消防火灾、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事故明显下降,广大市民禁放意识显著增强。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县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城市向心力不断增强,城市规模快速扩张,现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的滞后性日渐凸显,禁放区域外的燃放行为不受限制,特别是春节期间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严重,已不能适应我县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要求扩大禁放区域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为适应城市快速发展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社会治理的效能提升,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的潜在风险和现实危害,经充分调研,县禁放办拟报请县政府将我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范围扩大。
根据《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要求,特在政府网站上向公众发布拟修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附后),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广大市民、相关单位于6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禁放办,电话:0518-81868519(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邮箱:gyxjinfangban@163.com。
感谢支持与配合!
附件: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重点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4日
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重点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以下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伊山镇、东王集镇、侍庄街道全域。
2.南岗镇禁放区域。陡沟村:伊陡线东面至陡沟中学东侧,西边到陡沟医院西侧;龙陡线南边到伊陡线,北边到三五村。南岗村:北至南岗派出所门前东西路,南至水库,西至黄大涧,东至云香阁大酒店。乡镇工业集中区。
3.龙苴镇禁放区域。下坊村:南起穆南线儒磊建材门市向北至徐庄桥北,东起霍江线穆圩中学向西至穆圩卫生院,以上两条路段两侧3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龙苴镇社区:东至环城东路以东30米,南至烈士陵园以南延伸至惠丰小区,西至环城西路以西50米,北至环城北路全线沿线。乡镇工业集中区。
4.小伊镇禁放区域。西至长深高速;南至冯沟河;东至小伊村黄庄、后场村马庄、臧庄、图穆线、河西路;北至大孙村后孙庄、大孙村邱庄;长深高速以西:西至董集村徐庄,南至冯沟河,东至长深高速,北至小伊河。乡镇工业集中区。
5.下车镇禁放区域。下车村:东至下车村路东组东南北路,西至加油站西南北沟,南至大寨沟(包括沟南人家),北至高台路。仲集村:南至石羊沟,北至高台路,西至通榆河,东至隆盛大道。陈庄村:南至光裕中学南沟,西至白蚬小学,北至粮管所墙头,东至白下路(包括东边小区)。乡镇工业集中区。
6.同兴镇禁放区域。同兴社区和大新社区:东至马沟河,南至车轴河,西至同杨路东侧,北至锦绣明珠小区北门。伊芦:罘山村以东,兴高村以西,轴北河以南,伊芦山以北区域。乡镇工业集中区。
7.圩丰镇禁放区域。西至敬老院西侧直跃大沟桥、圩丰中心小学西侧中学大沟、许庄四组60号;东至翰林家园东侧九队大沟桥、东圩村村委会东沟;南至许庄四组、二组、一组庄南路、富民小区南路、圩丰村变电所南路、圩丰村五组南路;北至翰林家园、丰泽园、支沟一二组北路、沁春园养老院。洋桥农场场部方圆500米范围。乡镇工业集中区。
8.图河镇禁放区域。北至324省道,南至三九路;东至四图线-图河路,西至图图线、242省道。乡镇工业集中区。
9.杨集镇禁放区域。三星社区全域、城东村全域、镇东村全域、城西村部分(东至城东界,西至长兴大沟路,北至一中沟东西路,工业园区)、镇北村部分(杨集中学北门对面整体家属区)、元兴村(南至204国道,东至镇后路,西至原沂北供电所,北至沂北中小学家属区后边东西路)。界圩街道。乡镇工业集中区。
10.四队镇禁放区域。四队街道:北至车轴河,西至三队大沟,东至五队大沟,南至街西生产路(孟陬线以南第一条生产路)、街东社区与腰南村结合处、街东社区王场大沟小河。鲁河街道:北至二干沟,西至双闸大沟,东至242省道,南至兴二村第一条生产路、沈场村第一条生产路。乡镇工业集中区。
11. 燕尾港镇禁放区域。海滨社区、化工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
二、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周边100米范围);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周边100米范围);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的限制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
非法生产、销售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50。
非法运输、储存、燃放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原2022年12月30日《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重点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灌政规发〔2022〕6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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