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人民路东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2-07-26 15:05  信息来源: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人民路东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至2012年8月28日,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登录“灌云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guanyun.gov.cn/),查看《人民路东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发送至电子信箱:gyxfwzsfw@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至:南京西路88号江苏恒驰大厦16楼灌云县房屋征收局1612室(邮政编码:222200),并在信封上注明“人民路东延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灌云县房屋征收局1612室,联系人:王锐。联系电话:88166188(办公)18261365630(手机)


附:人民路东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灌云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人民路东延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人民路东延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灌云县人民政府对人民路东延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4.《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5.《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

6.《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灌政发〔2012〕57号)

7.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实施单位:伊山镇人民政府、东王集乡人民政府、灌云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范围

人民路东延段(东至云台路,西至振兴路)南北两侧范围内,具体见批准的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开始签订补偿协议后(以公告时间为准)60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工作。

五、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包括本方案第三条所列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被征收房屋共有人共同作为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六、被征收房屋、土地的面积和用途认定原则

1.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和设计用途认定;或者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同类有效证件)批准建设的面积和功能认定;或者按房地产测绘单位实测的面积和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认定。

2.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国土部门负责提供2006年7月验收通过的《县城规划区地形图》,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规划部门在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确权后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提出认定意见。

(1)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权属范围内合法建造,但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2)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国土部门出具土地确权材料(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6年7月验收通过的国土部门《县城规划区地形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6年7月验收通过的国土部门《县城规划区地形图》上无记载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3)对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符合农村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

3.土地面积和性质认定

土地面积和性质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地籍档案登记或者国土部门权属确认单为准。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办法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

2.若被征收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则采取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届时,征收部门组织公证处现场公证。

八、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其他政策性补助。

(3)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按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和时间,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方法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同一时点、相同方法评估确定。

(2)安置房:产权调换采取期房安置,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小区地点位于东王集乡伊东村三里沟北、振兴花园东,规划潮河路北侧、规划庐山路东侧、规划华山路西侧、规划黄河路南侧。安置小区产权调换房屋设计方案另行公布。

(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以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4)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实行“拆一还一,互找差价”,并预扣购房款。产权调换房屋具体结算费用,在安置房屋竣工交付后,根据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具体楼层、房号和房产部门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3.被征收人一律自行安排过渡,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

4.住宅擅自改为非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执照、土地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为准,按照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九、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等标准

1.搬迁费

搬迁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工矿企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其他经营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暂按24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协商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含装修)的3%给予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含装修)的0.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停产停业期限同过渡期限,暂按24个月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实际营业年限1年以上3年(含3年,下同)以内的,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2)实际营业年限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60%给予补偿;

(3)实际营业年限5年以上,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

4.政策性补助

(1)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为带院落独立式低层住宅且合法建筑面积与建筑占用土地面积之比小于等于1.5、1.2、1.0、0.8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6%、10%、15%、20%的比例,给予面积补助。

(2)物业补助。对没有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为期三年的物业补助。

(3)特殊困难对象补助。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伤残,并经伤残鉴定或持有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的,按每名伤残人员3000元的标准,发放伤残补助。对残疾证等级达到1级、2级的,补助标准每证增加6000元、3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低保证的,按每证4000元的标准,发放贫困补助。

5.其他补助

电话、有线电视、有线宽带、自来水、电力、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的移(拆)装费用补助,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或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各项移(拆)装手续由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办理。

十、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征收部门给予奖励,超出搬迁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结合本次征收的具体情况,搬迁奖励期限为开始签订补偿协议后(以公告时间为准)前30日内,分3个奖励时限。

1.开始签订补偿协议后第一个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违法建筑)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计算)。

2.开始签订补偿协议后第2个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违法建筑)的8%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6000元的按16000元计算)。

3.开始签订补偿协议后第3个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违法建筑)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十一、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和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本次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价值确定。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3.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被征收人名单在现场公示5天,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享受资格。

十二、其他事项

1.在征收实施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法规,积极配合,秉公办事,做好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确权、评估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工作造成不能对其房屋及时评估的,所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征收事宜,做好公平、公正、公开。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在征收期间,对于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灌云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灌云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7.本方案解释权归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版权所有:灌云县人民政府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 网站地图 >
备案号:苏ICP备06034732号 苏公网安备 32072302010045号 网站标识码:3207230037  
地址:江苏省灌云县幸福大道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