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27 15:05 信息来源: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盐河片区一期开发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3年5月15日—2013年6月17日在政府网站(
附件:盐河片区一期开发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正稿)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7日
盐河片区一期开发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正稿)
因盐河片区一期开发地块建设需要,灌云县人民政府对盐河片区一期开发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4.《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4号)
5.《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
6.《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灌政发〔2012〕57号)
7.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实施单位:侍庄乡人民政府、灌云县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范围
盐河片区一期开发地块用地范围内,具体见批准的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
四、征收时间
具体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包括本方案第三条所列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被征收房屋共有人共同作为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已登记的建筑
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作为有效面积予以补偿。
2.未经登记的建筑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国土部门负责提供2006年7月验收通过的《县城规划区地形图》(以下简称2006年地形图),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规划部门在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确权后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提出认定意见。
(1)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部门审批手续,按规划手续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有效面积,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
(2)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6年地形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
(3)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6年地形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6年地形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已经下达限期拆除
3.原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对集体土地已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符合农村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经国土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办法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
2.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则采取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届时,征收部门组织公证处现场公证。
八、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按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包括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3)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按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和时间,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方法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同一时点、相同方法评估确定,并以此作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依据。
(2)产权调换采取本期地块用地范围内期房安置。
(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以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4)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拆一还一,互找差价”,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等同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安置优惠价确定;超过合法面积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5)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按安置优惠价均价计算并预扣安置房购房款,产权调换房屋具体结算费用,在安置房屋竣工交付后,根据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具体楼层、房号和房产部门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6)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价值,通过协商或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对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和附属设施等的价值一并评估,并单独说明。
4.被征收人一律自行安排过渡,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
5.住宅擅自改为非住宅的被征收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执照、土地证等合法产权手续载明的性质为准,按照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6.因搬迁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按照《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灌政发〔2012〕57号)文件规定执行。
(1)搬迁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标准,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暂按24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九、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征收部门给予奖励,超出搬迁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结合本次征收的具体情况,搬迁奖励期限分3个分期奖励时限,设置3个奖励标准。
1.第1个分期奖励时限:在签约期限内的第一个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违法建筑)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计算)。
2.第2个分期奖励时限:在签约期限内的第2个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违法建筑)的8%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16000元的按16000元计算)。
3.第3个分期奖励时限:在签约期限内的第3个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违法建筑)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十、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和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本次征收,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价值确定。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一、其他事项
1.在征收实施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法规,积极配合,秉公办事,做好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确权、评估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补偿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工作造成不能对其房屋及时评估的,所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在征收期间,对于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灌云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灌云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7.本方案解释权归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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