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89132/2023-00129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告 |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灌政发〔2023〕26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03-27 | 发布日期: | 2023-03-27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东王集镇后河村等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 ||||
《东王集镇后河村等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2年4月6日—2022年5月6日在县政府网站(http://www.guanyun.gov.cn/)和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经研究,现将《东王集镇后河村等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东王集镇后河村等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东王集镇后河村等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东王集镇后河村等地块(涉及东王集供水工程、叮当河饮水源保护区、2017挂1-18、伊云湖应急备用水源工程、东门五图河改建工程等地块)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人
灌云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
东临204国道、东城区A地块,南临人民东路,西临(规划)东方大道,北临伊东路、东城区A地块。
五、房屋征收期限
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
六、征收签约期限
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含50日)。
七、征收奖励期限
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含50日)。
八、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参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文件执行。
九、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
由征收人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含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及时公布调查认定结果。认定和处理方法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含翻建、扩建增加的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二)宅基地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等规划审批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视同合法建筑。
(三)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定及相关规划,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1年遥感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视同合法建筑。
(四)宅基地为非法取得,不符合相关规划,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十、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
本次征收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按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在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时予以明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套数,预扣购房款。
2.安置房源
①安置地点:东城区“伊云湖畔”;按照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套数与安置房套数1:1.5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②安置房概况:安置房户型、面积、价格见征收现场公示牌。
③安置房选房办法:被征收人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后,根据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选房办法由征收实施单位制定方案,确定具体选房时间和地点,组织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
④安置房结算与补贴:安置房价格由同一评估公司评估确定,采取“征一还一,互找差价”的原则。具体安置房价款待安置房交付时,由被征收人会同安置房建设单位、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结算。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安置价结算,并按购房价款(等面积内的)的5%给予购房补贴;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安置价结算,不享受购房补贴;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20%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不享受购房补贴。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实行“先交后返”,被征收人凭购房合同、交款凭证、契税发票、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明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购房补贴兑付手续。
3.安置房交付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征收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安排对接被征收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安置房产权登记必须是被征收人本人。
5.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四)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征收补偿金额的部分按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五)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价格,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对室内外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等价值一并评估,并单独说明,对入户调查后又进行装饰装修的部分,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用途以产权登记或合法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无产权登记或合法手续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屋调查、认定、处理的结果为准。对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并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按营业面积(实际营业面积和工商登记面积不一致的,按就低原则处理)增加100元/m2营业补助。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十一、征收补助
(一)搬迁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标准。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工矿企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其他经营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暂按12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政策性补助
特殊对象补助。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持有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的,按每名伤残人员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对残疾证等级达到1级、2级的,补助标准每证增加6000元、3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低保证的,按每证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四)其他补助
电话、有线电视、有线宽带、自来水、电力、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的移(拆)装费用补助,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或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各项移(拆)装手续由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办理。
(五)涉及农用地征收,应按省市政府文件做好土地补偿和社会保障。
十二、奖励
本项目签约奖励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含50日),第一奖励期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第二奖励期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1日至40日内(含40日),第三奖励期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41日至50日(含50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下列奖励,超出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在第一奖励期限内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的10%给予奖励;在第二奖励期限内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的8%给予奖励;在第三奖励期限内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的6%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在第一奖励期限内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的5%给予奖励;在第二奖励期限内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的4%给予奖励;在第三奖励期限内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的3%给予奖励。
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照违法建筑结构类型,给予200-1000元/平方米材料补助。
十三、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和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本次征收,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价值确定。
(二)对一个院落(宗地)内分割,析产后的房屋,不享受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政策。
十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登记,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结果不实或权属确认有误的,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及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否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空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预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八)本项目地块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同时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具体办法参照《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云县房屋征收中提供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灌政规发〔2023〕1号)文件执行。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苏公网安备 3207230201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