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89132/2020-00534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告
发布机构: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灌拟征补告〔2020〕8号
成文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灌云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7 15:51 累计次数: 字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灌云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东临街西社区二组农田、西临三队大沟、北临居民点、南临商城西路。拟征收四队镇街西社区集体建设用地约0.2086公顷,其中涉及街西社区集体土地约0.2086公顷,拟征范围详见勘测报告定界图(实际范围以有权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二、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四队镇供水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用途为市政公用建设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暂按照省政府93号令、苏政发〔2011〕40号、连政规发〔2014〕3号、连政规发〔2011〕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待片区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四、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1、青苗补偿按《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0号)文件规定;2、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四队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省政府93号令和《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连政规发〔2014〕3号)执行。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编号

被征地村(组)

地类

面积(公顷)

人均农用地面积

(公顷/人)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人)

四队镇供水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街西社区村集体

建设用地

0.2086

/

25.5

/

(二)拟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费用及安置人员数量

项目编号

被征地村(组)

地类

面积

土地补偿费(万元)

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费(万元)

青苗补偿费(万元)

土地补偿费用合计(万元)

安置人员数量(人)

(公顷)

四队镇供水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街西社区村集体

建设用地

0.2086

5.3193

/

/

5.3193

/

合计

0.2086

5.3193

/

/

5.3193

/

六、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等凭证,到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向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0518-88857796;地址:伊山镇小鸭河路299号)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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