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89132/2020-00534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灌拟征补告〔2020〕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灌云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灌云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东临街西社区二组农田、西临三队大沟、北临居民点、南临商城西路。拟征收四队镇街西社区集体建设用地约0.2086公顷,其中涉及街西社区集体土地约0.2086公顷,拟征范围详见勘测报告定界图(实际范围以有权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二、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四队镇供水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用途为市政公用建设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暂按照省政府93号令、苏政发〔2011〕40号、连政规发〔2014〕3号、连政规发〔2011〕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待片区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不足部分予以补齐。
四、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1、青苗补偿按《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0号)文件规定;2、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四队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省政府93号令和《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连政规发〔2014〕3号)执行。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项目编号 |
被征地村(组) |
地类 |
面积(公顷) |
人均农用地面积 (公顷/人) |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人) |
四队镇供水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街西社区村集体 |
建设用地 |
0.2086 |
/ |
25.5 |
/ |
(二)拟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费用及安置人员数量
项目编号 |
被征地村(组)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万元) |
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费(万元) |
青苗补偿费(万元) |
土地补偿费用合计(万元) |
安置人员数量(人)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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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队镇供水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
街西社区村集体 |
建设用地 |
0.2086 |
5.3193 |
/ |
/ |
5.3193 |
/ |
合计 |
0.2086 |
5.3193 |
/ |
/ |
5.3193 |
/ |
六、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等凭证,到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向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0518-88857796;地址:伊山镇小鸭河路299号)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