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9132/2019-00541 |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15 |
| 标 题 | 灌云县政策简明问答(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篇)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 内容概述 | 无 | ||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灌云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19-10-15 11:46[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一)何谓文艺表演团体?
答: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单位。
(二)文艺表演团体对人数有要求吗?
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文艺表演团体人数。
(三)文艺表演团体可以做什么?
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可以自行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举办演出活动,也可以参加组台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成立满2年,举办过营业性演出,且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还可以邀请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自行举办的演出。
(四)成立文艺表演团体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答: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五)成立文艺表演团体需要哪些费用?
答: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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