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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9132/2021-00376
发布机构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7-30
标 题 《灌云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灌云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灌云 时间:2021-07-30 09:53[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灌云县财政局研究起草了《灌云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对县级专项资金管理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财政专项资金在保证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推进公共事业发展,关怀民生,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充分体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分配原则,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可以提升财政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更是推进依法理财,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的重要体现,因此,县财政局结合上级财政有关管理要求,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对2013年出台的《灌云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灌财规〔2013〕3号)的全面修订,制定新的《办法》。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办法》的制定,主要拟解决以下问题:财政专项资金整体支出进度偏慢,财政专项资金缺乏有效的绩效监督与评价机制,使用效益不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结余管理不够规范。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县财政局组织相关科室人员,专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考虑了上级有关制度办法中的具体要求,参考和借鉴了一些周边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先进经验做法,对《灌云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灌财规〔2013〕3号)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初稿完成后,根据近年来使用专项资金规模,选取部分专项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镇街开展征求意见,经研究讨论,最终确定《办法》征求意见部门、镇街包括: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公安局、法院、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委、交通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文广旅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伊山镇、杨集镇。已全部收到书面反馈意见,拟提请县政府发布实施。

(二)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

3.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九条规定: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4. 《江苏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制定《办法》的意义及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8条,包括“总则”“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是对2013年出台的《灌云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灌财规〔2013〕3号)的全面修订,是近年来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成果的法治固化,对于完善我县县级专项资金管理体系,依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则。主要说明《办法》制定的依据,对专项资金的概念给予释义,划定专项资金涉及范围。

(二)设立、调整和撤销。主要说明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依据、程序,专项资金执行期限。

(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按照“一年一定”原则,对绩效评价不高、支出进度缓慢的项目资金取消或减少安排。对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于政府投资基金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针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确定支付机制或者给予奖补资金支持。规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下达时间、申报和评审相关程序、管理使用模式和结转结余处理方式等。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规定县财政部门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并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财政部门对县下达的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加强结果应用。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管理职责。明确县财政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镇街财政部门以及镇街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履行的职责,规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六)法律责任。明确部门单位、个人、中介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对《办法》中部分名词给予释义,确定施行时间。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灌云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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