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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9132/2021-00352
发布机构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6-30
标 题 《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灌云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6-30 09:45[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目的和依据

为持续推进我县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主要内容

1、禁燃区范围

灌云县全部行政区域均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较严)”类别,具体为: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禁燃区要求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生物质的,必须使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应按照《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实施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提标改造。

(4)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4、职责划定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县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电、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5、实施时间

自2021年7月30日起开始实施。

原文链接: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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