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12 14:58 信息来源:灌云县[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从扩大准入、打通堵点、强化保障三个方面提出了13项针对性政策举措。
第一,扩大准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
《若干措施》提出,民间资本参与具备条件的重点领域项目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副司长关鹏表示,这项政策聚焦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铁路、核电等领域,其中一些项目具有一定收益,民间资本有参与意愿。
能源,是下一步引入民间资本的重要领域之一。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副司长徐欣表示,将加大能源领域引入民间资本的政策供给,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长效机制,研究论证持股比例,细化具体要求。
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贴近市场、机制灵活,与生产性服务业特质契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副司长李春芳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支持民间资本有序流向高价值服务行业,引导打造生产性服务业品牌。
第二,打通堵点,破解创新支撑不足等问题。
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重大中试平台。强化投资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链,在先进制造业集群等进行一体化布局,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
支持面向民营企业开放中试服务。“鼓励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更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与民营企业联合建设中试平台,构建开放共享的中试生态体系。”李春芳说。
数智化转型深入推进,蕴含着广阔投资机遇。国家数据局数字经济司副司长陆冬森表示,将通过场景开放、数据融合、模式创新等措施,更好引导和服务民间投资参与智改数转网联。
第三,强化保障,加大对民间投资投融资支持。
投资政策方面,一是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二是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截至10月29日,5000亿元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已全部投放完毕,其中安排一定规模支持了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
政府采购政策方面,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信贷政策方面,一是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三是推广“创新积分制”,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聚焦服务科技型企业。
直接融资方面,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
以下为文件原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等确定具体项目持股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结合实际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三、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在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审批过程中,一视同仁对待民间投资项目,优化卫星通信业务准入政策。加快公布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并动态更新,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四、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数字化转型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五、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严格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
七、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八、加强对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的监管,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出台铁路线路接轨管理办法,规范简化铁路线路接轨手续并公开有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铁路项目实行管内自主运输调度,完善铁路线路路网使用费等方面财务清算规则。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
九、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探索简化优化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前置要件审批程序。
十、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堵点,开展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加快培育一批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
十一、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引导带动作用。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十二、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完善内部实施细则,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等平台互联互通,更加精准投放信贷资源。推广“创新积分制”,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聚焦服务科技型企业。
十三、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健全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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