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建设工程“竣工即投产”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5 08:55  信息来源:灌云县行政审批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为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改善我县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连云港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灌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全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依据《灌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灌工改办【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灌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类建筑工程项目。

二、主要目标

优化审批流程,精简验收材料,实行联合验收,加快项目从竣工验收申请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速度。根据项目类型分类制定联合验收办法。全面推行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现场出具的竣工 验收备案表即为不动产登记凭证,企业即可向不动产登记系统发起首次登记申请。实现项目建设“竣工即投产,验收即拿证”,优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举措

(一)开展联合验收,实行“一窗受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1.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类单项验收模式,转变为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

2.在县政务服务中心重大项目服务中心设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专窗。建设单位可在专窗申请办理联合验收,由专窗统一受理将信息推送至各验收部门。

3.联合验收本着“一窗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申请联合验收或者分别专项验收,相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单独进行单项验收。

4.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局作为联合验收工作专项验收部门,县工改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的一窗受理、审批管理、现场勘察、出具验收合格文书等工作。

5.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相关验收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材料交接和参与现场验收的,视为默认通过。

(二)优化验收流程,开展“分类验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1. 类别划分。将参与验收的工程类别分为一般工业类项目、低风险项目、小型低风险项目。

低风险项目是指不会对周边环境和相邻的建筑、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未完成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但用地范围不大于5万平方米、不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或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不生产或者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物品,不属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低于24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不属于超限工程的生产性厂房、仓储类项目。

小型低风险项目是指低风险项目中,在施工许可限额以上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单跨小于18米的单层建筑或者跨度小于9米且无振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建筑类型的项目。

2. 分类验收。工业类项目实施分类验收,低风险项目和小型低风险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仅需办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和竣工验收备案。

(三)改革竣工验收备案,推行“告知承诺”(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工业类项目实施档案验收、消防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承诺一个月内完成档案验收、消防竣工验收手续,不作为前置条件即可开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对于建设单位设立信用制度,违反承诺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快办证速度,实现“竣工即投产”(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

对联合验收通过的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加快项目投产速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视为联合验收通过,建设工程准予投入使用,实现“竣工即投产”。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凭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可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助力企业“验收即拿证”。

四、申请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需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承诺完成以下事项: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

2.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和标准,竣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建设工程取得消防评估报告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人防工程取得人防验收检测报告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5.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6.建设工程按抗震设防要求建成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7.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达到接入条件。

五、联合验收程序

1.业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联合验收的受理范围,按照联合验收的条件、验收程序,准备验收申报材料。向综合受理窗口提交验收申请,经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进入材料审查阶段;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待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办理时间1个工作日。

2.材料审查。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般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向建设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期间不计算时间),补充材料后经涉及的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转入现场验收阶段。申请单位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不转为现场验收阶段。

3.现场验收。材料审查合格、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由联合验收小组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勘察时间,并组织各相关部门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到场配合现场勘察验收工作。需要线下提交申请资料的,参验单位需在此阶段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并在现场查验前完成线下资料审核工作,在现场验收阶段进行反馈。各参验单位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需在《情况记录表》登记说明。

建设单位正式申请竣工验收前,可向参验单位申请进行资料和现场指导工作,各参验单位需在指导阶段一次性指出项目存在问题,并指导项目开展整改工作。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在现场勘察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当场出具验收结论,需要整改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期间不计算时间),待整改完成后再进行专项现场验收。不配合整改的,该工程联合验收不通过,已验收通过的项目保留结果。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情况记录表》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办理时间4个工作日。

4. 出具文书。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根据各参验单位出具的验收结论文件。市政公用服务设施、质量、规划等事项均验收合格,且提供的其他材料符合验收规定的,由联合验收小组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并视为验收合格准予投入使用。联合验收不通过的,不予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办理时间2个工作日。

六、保障措施

1.宣传引导。各镇(园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建筑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

2.主动服务。县工改办需明确联合验收责任科室及人员,建立联合验收工作联络机制,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了解项目进度,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优质的联合验收指导服务。各镇(园区)需发挥帮办代办效能,涉及企业承诺事项各相关部门需主动对接企业完善后续手续。

3.协调配合。各验收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工程限时联合验收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全力推进我县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工作。在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组织协调下,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所需的受理条件、申请资料、现场验收内容、形式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按职责分工确认专项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

4.监督管理。县住建局作为联合竣工验收的牵头单位,县工改办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的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建筑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落实到位。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由县工改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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