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9 11:55 信息来源:灌云县[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灌云县人民法院
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
风险点一: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对相对方是否有权代表的资格审查不严
建议:
1.合同承诺、变更的审签需书面授权、签订书面协议等。书面合同有利于双方明确合同权利与义务,也可以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2.交易过程中,应注意对对方交易人员身份真实性、签章真实性、是否得到充分授权进行审查,特别是在提供担保、债务加入等情况下审查对方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决议、授权文书等。
3.对交易过程及过程文书进行必要的留痕、留存,以避免风险,增加法务部门参与的审签流程,防止相关管理人员不当承诺造成合同履行的混乱,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风险点二:合同成立、合同变更的规范性不够
建议:
1.注重合同文本的标准化、规范化。签订合同时,要有事先准备的模版,提前加以审核,重点关注履行及监督条款,以提升沟通效率。重点设置风险防范的条款,如变更、交付等流程要求。
2.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能简单地“看人头、重惯例、轻流程” ,而要强化合同对各方的约束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
3.加强合同管理的信息化。拓展区块链、防篡改技术,强化在线审签流程,充分规避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风险点三:如何避免合同不成立
建议:
1、在交易过程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并参照法律规定对于合同成立的要素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因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不确定影响交易稳定。
2、若企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已为交易付出一定努力且追求达成交易的目的,则应当积极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要素进行明确约定。
风险点四:合同已成立,如何减少因合同约定不明产生的争议?
建议:
1、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参照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作出详细的约定。对于常见交易类型如买卖、租赁等,可向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合同范本。对于特殊交易类型,应当注意查阅专门的法律规定以及行业标准。
2、若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中,发现对具体事项缺少约定,企业可先通过积极协商的方式就缺失要素作出补充约定。
3、若无法经协商就缺失要素作出补充约定,则应当遵循《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该类要素进行填补。
风险点五:行为人的身份和权限的审查
建议:
1.核实行为人的身份
综合考虑合同内容,明确行为人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代表企业签订合同。若是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则涉及身份核实,具体如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核实。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可以通过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进行审查,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途径进行查询。
代理人身份核实。若行为人是代理人,则须进一步审查代理类型。若是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主要形式审查有无授权委托书;若是职务代理的企业工作人员,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为企业在职员工以及是否享有法定职权,行为人的着装、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签约地点等行使职权的外观因素,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2.核实行为人的代表权限或者代理权限
主要确认行为人是否为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具体如下:
当行为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在法律法规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都能代表企业。
当行为人是代理人时,主要考察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授权时间;当行为人是企业工作人员时,需要考察工作人员的职务、职权,适当留意盖章地点、盖章时间等是否在该企业工作地点或工作时间,重大交易还需要核实该工作人员是否获得特别授权,并了解该企业章程、机构设置、合同审批流程等。
风险点六:关于真人假章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代企业缔约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确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合同也体现企业的真实签约意思,而部分企业为逃避合同责任,故意加盖假章,并在事后主张合同对该企业不发生效力。
建议:一方面,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可通过前述方式审查行为人的身份和权限,并留存审查过程的证据;另一方面,还需审查所加盖印章的类型和真伪,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形式审查。例如审查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企业一致,印章上的字是否扭曲,字体是否符合一般标准以及印章颜色是否异常等;
资格审查。例如审查所用印章是否与在权威部门备案的一致,在此前或其他交易中是否使用过;
类型审查。印章种类繁多,常见有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章、财务章等,因此需审查所使用印章种类和合同类型是否匹配,是否超越印章使用范围。
风险点七:关于有人无章处理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在事后以未加盖公章,系行为人擅自签约为由,主张签约是行为人个人行为,从而否认合同对企业发生效力。
在能够证明行为人是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且在订立时并未超越权限的,即使未加盖印章,合同依然对企业发生效力。值得注意的是,若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则合同因不满足成立要件而不成立,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建议:
企业在签约前,确认合同相对方是企业还是行为人个人,并相应核实行为人的身份和权限,并留存审查过程的证据;在签约时,应明确合同是否对合同成立条件另有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应督促行为人及时加盖印章。
企业在人员管理方面,应尽量选派可信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对于离职高管或涉及业务的工作人员,及时收回身份证明文件,并告知潜在交易方。
企业可在合同中约定以加盖印章为合同成立条件,以减少“有人无章”情形下承担合同责任的情况发生。
如果能够确定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订,无论其所加盖章的真伪,该合同都对企业发生效力。
风险点八:关于有章无人处理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以合同书上的印章系行为人伪造、私刻,否认合同效力,或者认为印章系行为人未经企业同意擅自加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能够确定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订,无论其所加盖章的真伪,该合同都对企业发生效力。
建议:一方面,企业在签约前通过前述方式核实对方行为人的身份和权限,并留存审查过程的证据,并督促行为人在加盖印章的同时签字确认,完备签约形式。另一方面,企业在印章管理方面,加强对印章原件的保管,可安排专人负责保管、用印,留存用印记录和用印文件副本,建立健全用印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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