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2-00126 | ||
| 发布机构 | 灌云 | 发文日期 | 2022-02-18 |
| 标 题 | 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4号建议的答复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 内容概述 | 无 | ||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灌云 时间:2022-02-18 16:11[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44号建议的答复
王辉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金并暂缓缴纳滞纳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1号)、省人社厅 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50号)文件规定,从2021年3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应缴未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需提供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申请补缴的,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补缴时需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省级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从补缴范围、经办流程、材料收集、补缴标准及滞纳金征收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市、县同步实施,我局在落实上级政策规定的同时,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我县原县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历史遗留问题,努力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感谢各位代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4日
苏公网安备 32072302010045号 网站标识码:320723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