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9132/2026-00078 |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6-03-09 |
| 标 题 |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审批 |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 内容概述 | 无 | ||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灌云县财政局 时间:2026-03-09 09:48[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一、事项名称
代理记账许可证。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8号令)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发﹝2014﹞128号)要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由市财政局下放各县区审批。《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2021﹞20号)要求,全国范围内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从业人员。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通过后联系所在县区财政部门进行面签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联系方式附后),申请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会计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书》
五、监管方式
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平台、江苏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接受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强化审管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咨询电话:0518-8883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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