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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289132/2025-00279
发布机构 灌云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8-26
标 题 “小微贷”产品介绍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小微贷”产品介绍

信息来源:灌云县财政局 时间:2025-08-26 16:48[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由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及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简称“省风险补偿基金”)、市(县)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机构等提供增信,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发放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贷款,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和高质量发展。

一、主要任务

(一)升级“小微贷”产品。

升级省风险补偿基金下“小微贷”子产品,为省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信贷支持。“小微贷”依托“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

1.贷款对象。“小微贷”投向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鼓励合作银行积极发放“首贷”(申贷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过往无贷款记录),提升“首享”比例(申贷企业过往未享受过省风险补偿基金下政银产品支持),并更多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建立“小微贷”备选企业库,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

“小微贷”基本条件为“两无四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合同(定单)、有稳定的现金流(企业最近6个月在主要结算银行或贷款银行的现金流入基本能够覆盖现金流出)、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无需提供抵押、质押。

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微贷”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为红色及以下;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

2.贷款额度。省财政厅根据省与市(县)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不良贷款情况等,动态确定“小微贷”年度投放额度上限并分配给合作银行。

“小微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企业近两年年均营业收入金额(对于成立不满两年的初创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其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贷款发放时,加上本笔贷款后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放宽到不超过80%)。企业实际控制人(须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反担保责任,合作银行根据实际可要求追加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一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反担保责任。多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主体的,其“小微贷”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3.贷款期限。“小微贷”为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4.贷款利率。“小微贷”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80个基点。合作银行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融资手续费等任何其他费用。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可对利率标准适时调整。

“小微贷”应用于借款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归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二)优化贷款风险共担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上下联动、风险共担”原则,建立“小微贷”风险共担机制,市(县)风险补偿基金、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合作省级再担保机构分别按1:2:3:4的比例承担风险,具体如下:

(1)贷款时,由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小微贷”贷款本金70%的担保,并实行“见贷即保”,免除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担保费率为0.4%(年化),借款企业自行承担50%担保费,其余50%由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并定期拨付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无需借款企业垫付。省财政担保费补贴金额=贷款本金×0.4%×50%×实际担保天数/365。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配套给予不超过30%的担保费补贴,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承保“小微贷”后,向合作的省级再担保机构申报进行再担保。再担保费收取标准:再担保费=贷款本金×0.16%×实际担保天数/365。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积极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报分担风险。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贷”业务,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省财政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省财政厅根据“小微贷”投放规模、不良率等情况,可对担保费率、再担保费率和补贴标准等适时进行调整。

(3)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贷”不良贷款,由相关合作银行承担3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先行承担7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银行不向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收取业务保证金。

(4)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贷”不良贷款代偿后,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10%向相关市(县)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并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40%向合作省级再担保机构申请风险分担。

对于不符合“小微贷”要求的贷款,由相关合作银行自行承担不良贷款损失风险。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省及市(县)两项及以上专项贷款财政支持政策,已享受过市(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请“小微贷”政策支持。风险补偿计算依据以服务平台中登记备案的“小微贷”业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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