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02 09:44 信息来源:灌云[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灌政发〔2021〕118号
2021年11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伊山镇刘庄村的集体土地2.0018公顷(苏政地G〔2021〕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被征收(转用) 土地村组 |
征收(转用) 土地位置 |
总面积 (公顷) |
包含地类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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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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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庄综合运输服务中心一期工程 |
刘庄村三组(集体) |
刘庄村境内 |
1.718 |
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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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庄村七组(集体) |
0.2838 |
0.2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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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0018 |
2.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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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文件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办法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安置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3号)、《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93号令和连政规发〔2014〕3号文件精神的通知》(灌政发〔2014〕40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云县关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灌政办〔2014〕58号)等文件执行。
四、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伊山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五、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证明资料,到辖区自然资源所(联系人:伊山自然资源所李传佳,联系电话:0518-88830255)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二)征收土地公告期为30日(2021年12月2日-2022年1月2日)。
特此公告。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