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17 09:18 信息来源:灌云[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灌云县水利局 | 灌云县 水利局 |
政府 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元/㎡ | 苏南五市每平方米1.5元,其余地区每平方米1元方式计征。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 | 苏财综〔2014〕39号 | |
| 2 | 水利局 | 灌云县水利局机电排灌管理总站 | 事业单位 | 水利工程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负责全县机电排灌建设维修、行政管理、用水管理、水费收缴等工作 | 工业用水9分/立方米,自来水(地表水)4分/立方米,稻麦田12元/亩,旱田3元/亩,经济田9元/亩,池塘养殖25元/亩。 | 工业用水9分/立方米,自来水(地表水)4分/立方米,稻麦田12元/亩,旱田3元/亩,经济田9元/亩,池塘养殖25元/亩。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水利局。 | 苏价工〔2000〕142号 苏水经〔2000〕7号 连价工字〔2000〕277号 连水政〔2000〕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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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灌云县水利局 | 灌云县水利局 | 政府 部门 |
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 收费 |
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并应当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用。 | 0.4-0.8元/㎡/月 | 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每月每平方米0.5-1.0元。 |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管理的通知》(苏水财〔2017〕11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 | 该费用从1996年开始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到2017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中将该费用作为资源类、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到目前为止,该费用性质没有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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