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27 16:11 信息来源:灌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当事人:灌云慈航医院(营业执照名称:灌云慈航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穆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长青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作出灌卫医罚〔202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并生效,文书限定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缴款义务。截至本催告作出之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缴款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催告如下:
1、请当事人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和加处罚款共计40000元,缴至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款前先到灌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书到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款,账号:3207 2300 1101 0081 1100 48。
2、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向灌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意见及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3、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和授权委托人有效送达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届满30日,即视为文书送达生效。
逾期仍不履行缴款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艺豪 江可
联系电话:88986999
联系地址:灌云县伊山镇西环北路1号
灌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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