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344省道灌云段新建工程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8-06-15 17:15  信息来源:灌云县[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为加强344省道灌云段新建工程建筑控制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344省道灌云段新建工程位于龙苴镇境内,起于连云港新坝镇与灌云县龙苴镇交界的泊阳河,终于已建的344省道沭阳段,全长约4.45公里。全线采用双向4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路基宽度26米,设计时速100km/h

二、344省道灌云段新建工程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15米;没有边沟的,从公路路缘石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22.5米,且要满足红线控制要求。

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违法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抢栽抢种农作物和花卉苗木;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及时予以拆除、迁移,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弯道内侧、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三、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界外最小间距不少于200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以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审批新的项目,原则上只拆不建。对位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在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之日前已经审批而未实施或部分实施的建设项目,未实施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改变已经批准的审批项目;部分实施的,在规划审批的基础上不得进行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立即停建、依法拆除并给予补偿。

五、龙苴镇在编制集镇区、村庄规划时,应与交通部门衔接,依照公路发展规划,预留拓宽改建用地。

六、龙苴镇、县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公路沿线新建建筑的规划管理,对公路沿线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严格审查,引导村庄和集镇区的建设块状发展,坚决防止沿公路两侧进行条状街巷化建设。

七、对公路沿线现已形成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迁移。

八、对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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