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132/2014-00298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4-12-19 |
标 题 | 关于印发《灌云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 ||
文 号 | 灌政发〔2014〕156号号 | 主 题 词 | 卫生、体育/卫生,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
内容概述 | 无 | ||
时 效 | 有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 时间:2014-12-19 16:20[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灌云县卫生局制定了《灌云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12年)》,已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现予以批准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灌云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20年)
为进一步合理利用、科学调整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健全全县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健康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连云港市区域卫生总体规划》、《连云港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灌云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20年)》,作为全县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的宗旨,以建立健全覆盖全县城乡、满足全县人民医疗预防保健需求、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合理调整、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促进多元化办医,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建立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全县医疗卫生事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现状分析
(一)区域概况
灌云县位于江苏省东北部,东临黄海,西部与宿迁市沭阳县及本市东海县为邻,南部隔新沂河与本市灌南县相连,北部与本市海州区接壤。全县辖13个乡镇,2个农盐场,26个居委会,302个行政村;2013年有总户数26.32万户,人口102.01万。人口出生率18.31‰,死亡率为11.04‰,自然增长率7.26‰。
(二)医疗资源配置现状
1.机构数
2013年底全县医疗卫生机构401所,其中二级医疗机构4所,一级医疗机构22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19所,民营医院3所),监狱医院、精神病防治院、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及妇幼保健机构各1所。门诊部2所,卫生站、医务室及个体诊所45所,村(社区)卫生室323所。
2.床位数
2013年灌云县县医疗机构床位总数2370张。其中,二级医院1482张,占62.53%;一级医院888张,占37.47%。每千人口拥有床位数2.24张。
3.人员数
2013年我县医疗机构卫生人员总数3086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462人,其中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902人,每千人口医师数1.08人;注册护士968人,每千人口护士数1.17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
(一)城乡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大部分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在县城,乡村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滞后辖区居民对医疗保健服务需求。
(二)卫生服务效率有待提高。全县医疗机构以综合医院为主,专科医院数量少,在儿科、妇科、康复科、传染病、老年疾病、口腔疾病、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医学美容科等具有专科特色的卫生服务有待拓展和提高。
(三)卫生人才总体不足,高层次人才缺乏。主要表现在人才结构不合理,高素质的学科带头人少,低学历人员比例偏高;临床一线护理人员没有达到规定比例要求,村卫生室人才缺乏情况尤为严重。
(四)政府对卫生经费投入不足。政府对卫生的投入虽然逐年有所增加,但受县财力薄弱的限制,对医疗机构的投入补偿没有达到要求。
四、规划和布局原则
(一)控制标准与设置原则
参照我国发达地区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的发展水平与控制标准,根据灌云县总体规划及有关人口预测,到2020年,人口规模控制在108万人。根据每千人5.0张床配置,全县床位需求总量为5400张。医师、护士的配置相应达到各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满足临床医疗需求。各医疗机构的床位数规划如下:公立医院将增加至240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现有床位1000张,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至1400张;县中医院现有床位420张,到2020年前逐步增加到600张;县妇幼保健所(院),设床位100张;县精神病防治院现有床位80张,可发展到200张;县传染病医院设置床位100张。民营医疗机构现有床位336张,可适度发展到1000张。乡镇卫生院现有床位463张,到2020年可发展到2000张。全县合计设置床位达到5400张。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需要对床位设置进行10-20%范围调整。
在未来规划期内,对存量医疗资源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目标,尤其是要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资源利用效率。创建或兴办2-3所三级综合性医院和中医医院、3-6所二级综合性医院,加强县精神病防治院、传染病医院建设,创建二级妇幼保健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有一定规模的专科医院,鼓励综合医院加强专科特色建设;有计划地加强慢性病、老年病以及妇女、儿童医疗服务等专科技术力量,形成基本覆盖居民主要健康问题的专科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县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需求。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和社会发展趋势,建设县级医疗急救中心1个。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按《灌云县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实施意见》执行。
(二)布局原则
医院设置分支医疗机构、个体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选址均必须考虑布局的合理性,应遵循医疗机构选址原则,兼顾方便群众就近就医等原则。
(三)医疗机构的分级分类设置规划
现有县城和乡镇原则上按行政区划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强化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不得突破现已设置的各类医疗机构数。
1.医疗机构的分级和分类
全县医疗机构根据其举办者和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分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民营医院、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卫生所)、个体诊所、村(社区)卫生室及其他卫生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别。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以下类别:一、二、三级医院或相当规模的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学生等设置的医务室(不得对外开放),门诊部、卫生室、诊所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设置遵循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新设置的医疗机构首先考虑以下专科服务范围:精神病、传染病、老年病、老年护理、妇女儿童、康复、临终关怀以及有技术特色的、社会需求明显的专科。
设置医疗机构根据其性质、社会功能、服务内容、经营目的划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为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除进行正常的医疗服务以外,应承担政府和举办单位交办的社会职能。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投资或捐资举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股份制、中外合资和个人出资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综合医院
①二、三级综合医院:全县现有二级综合医院3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每十万人口规划一所二级综合医院的标准,到2020年,全县新规划创建(兴建)1-2所三级综合性医院,规划期间在县临港产业园区内设立1所二级医院,中心卫生院创建3-5所二级综合医院,社会力量举办1-2所二级综合性医院。
②一级医院:乡镇原则上不再新增一级公立乡镇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一级医院3-5所。在规划期限内县域范围内的一级民营医院总量控制在6个范围内,主要是优化医院质量,竞争淘汰或撤并一批不符合医院设置标准和设置要求的民营医院。
(2)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
①全县现有二级中医医院1所,规划期间,创建三级中医医院,原则上不再增设公立中医医院。县级中医院床位控制在600张以内。
②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中医医院、国医堂、中医诊所、中医针灸诊所、中医按摩(推拿)诊所等基层中医服务机构,原则上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应设置中医科或国医堂。
(3)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全县现有公立一级妇幼保健院1所,至2020年建设成二级妇幼保健院,原则上不再增设一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县城内可规划1所儿童医院。
(4)专科医院
①精神病医院:现有县级精神病防治院1所,至2020年建设成二级精神病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精神科门诊。
②传染病医院:县城区可规划1所传染病医院,县级公立综合医院应设置具有病床的感染性疾病科。
③皮肤病医院:县城可规划1所皮肤病医院。
④口腔医院:县城可规划1-2所二级口腔医院
⑤眼科医院:县城可规划1-2所二级眼科医院
⑥医疗美容机构:县域内可规划3-5所医疗美容机构
⑦其它专科医院: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需求,优先考虑老年病、老年护理、妇女儿童、康复、临终关怀以及有技术特色的、社会需求明显的专科。
(5)康复医院
县域内可规划设置3-5所康复医院,二级以上医院设置康复科(中心)。
(6)疗养院
根据需要在大伊山风景区或民政老年公寓内可规划设置疗养院。
(7)急救中心
规划建设县级医疗急救中心1所,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急诊科,与急救中心构成本区域急救网络。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建设县120急救中心,加强县120急救中心与乡镇急救分站的联系与协调,培训基层急救人员,提供基层急救,逐步形成完善、有效的院前急救体系。
(8)临床检验诊断机构
县域内原则上不规划独立的临床检验诊断机构,可在县级综合性医院内设立临床检验中心。
(9)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保持现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数量,原则上不新增设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10)乡镇卫生院(医院)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由政府设置,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将原有卫生院设立为分院。乡镇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规划比原则上控制在1:3~4。县城所在地原则上不设中心卫生院,鼓励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创建二级医院。
(11)村(社区)卫生室
原则上按每个行政村(社区)或3000—5000人口设立一所村(社区)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立村卫生室。
(12)门诊部、医务室、诊所等
2020年前,除学校、企事业单位为内部职工、学生等设置的医疗机构外,其余的门诊部、个体诊所的设立遵循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①医务室、卫生室
学校及托幼机构应规划设置为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卫生室),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等可根据需要适度规划设置为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卫生室)。
②门诊部、诊所
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应适当控制其数量,做到合理布局,在一定的区域内,不重复规划同一类别的门诊部、诊所。药品零售企业按照政策规定设置中医坐堂诊所。门诊部、个体诊所在规划期限内每年增加5%左右。
(13)护理院(站)
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规划护理院(站)。
(14)其他诊疗机构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规划其他诊疗机构。
3.机构布局要求
新设和变更的医疗机构与已设置的医疗机构之间应满足不同的有效距离要求。
(1)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个体医疗机构的设置一般要与村级卫生室直线距离保持0.5千米以上。同类别个体医疗机构一般直线距离保持1千米以上。
(2)门诊部:同类医疗机构之间直线距离保持1千米以上,不同类医疗机构之间直线距离保持0.5千米以上。
(3)医院:综合医院之间保持2千米以上,专科医院与其他医院之间直线距离保持1千米以上,同类别的专科医院之间的直线距离保持3千米以上。
具体情况可根据所在区域人口数量、居民健康状况及已设医疗机构情况适当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协作
政府要加强对规划执行的领导和协调,发改、财政、民政、人社、人口计生、规划建设等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和监控,将医疗机构规划设置与经济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统一起来,稳固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建立发展多样化、多形式的办医模式,科学配置医疗资源,保证规划的落实,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
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逐步加大医疗卫生的投入,坚持社会公益性原则,提高政府投入效率,保证城乡居民医疗服务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
(三)强化宏观调控,实施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对区域内的医疗资源配置实行宏观调控,有计划地协调发展公立医疗机构;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有计划地审批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四)完善保障制度,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政府应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医疗服务管理等政策制定时,应以居民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管理和服务规范为依据,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与监督。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和就诊规范要体现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引导居民就医合理分流,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合理利用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落实。
六、规划的评价和修订
本规划由灌云县卫生局组织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论证、修订和完善,规划期末对本规划进行修订。
七、附则
本《规划》由灌云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规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