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9132/2013-01071 |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3-11-05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县属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灌政办〔2010〕147号号 | 主 题 词 | 其他/其他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县属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 ||
| 时 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其他 时间:2013-11-05 00:00[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灌政办〔2010〕147号
关于印发《县属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
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属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县属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
为切实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病有所医的问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参保对象
2009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含和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任选下面一项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办法
1、按《灌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灌政发[2000]15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以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足以后10年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按《灌云县县属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灌政发[2005]179号)文的规定,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缴纳,参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按《灌云县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灌政发〔2007〕86号)文的规定,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相关事宜
1、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办法参保的退休人员,退休前系单位职工的,其600元缴费金额由企业和退休人员协商解决,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其600元缴费金额由本人全额负责。
2、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办法参保的退休人员,必须从退休次月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参保手续时需一次性缴清欠缴和当年费用。
3、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如改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按规定补齐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不能按时缴费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自欠费之日起,暂停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日后续缴时,应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不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三个月内统筹基金可按照普通住院待遇的30%支付;三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政策规定报销。
四、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补充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保险补充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驻灌省市属单位。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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