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你问我答”:待遇等待期

时间:2023-12-05 16:36  信息来源:灌云县医疗保障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问:参加了医保,什么时候能享受医保报销?

答:

根据人员情况不同,享受待遇的等待期不同

一、单位在职职工

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疗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自缴费到账的次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

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到账当月起计算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2个月。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按统筹地区规定划拨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中断与接续

1.单位在职职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自未缴费当月起暂停计算参保缴费年限,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2.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自未缴费当月起暂停算参保缴费年限,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暂停期间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灵活就业人员超过3个月未足额缴费,再重新参保缴费的,可再次设立不超过2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医保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就业导致参保关系变动,或由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在3个月内衔接并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视作连续参保,参保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四、居民医保

1.普通居民。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当年度四季度缴费,下一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非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内缴费的人员,可补办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自缴费到账2个月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含)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后3个月以上至6个月(含)内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30天后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6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3.当年退役士兵、当年刑满释放人员和原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在本市首次参保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自9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未能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内缴费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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