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8180/2017-00005 | ||
发布机构 | 圩丰镇 | 发文日期 | 2017-06-01 |
标 题 | 圩丰镇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工作绩效考核 | ||
时 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06-01[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圩丰镇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为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有效规范信访工作行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调动信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构建和谐稳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三套班全体成员、村(居)党(总)支部书记、与信访有关联的部门负责人及镇信访办工作人员。
考核办法
(一)三套班、村(居)、部门实行保证金制度。
三套班全体成员、村(居)的书记、与信访有关联的部门负责人向镇(财政所)缴纳信访工作保证金1000元。
1、由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按每季度考核,在考核季度内对实现无到镇以上人访的村(居)和相关部门,镇给予村(居)书记、部门负责人500元信访绩效考核奖;对实现来镇零群访、到县以上零人(走)访的村(居)、部门负责人,镇分别给予300元的信访绩效考核奖;每季度最高奖金不超过500元。三套班与所包片、所分管部门同奖同罚。
2、每发生进京非访1例的,扣除村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500元的信访保证金;每发生进京正常访1例的,扣除村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300元的信访保证金;每发生去省集体访1例的,扣除村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500元的信访保证金;发生去省正常访1例的,扣除村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200元的信访保证金;每发生去市集体访1例的,扣除村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400元的信访保证金;每发生去市正常访1例的,扣除村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100元的信访保证金;每发生去县集体访1例的,扣除村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300元的信访保证金;每发生去县人访1次的,扣除村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50元的信访保证金;每发生来镇集体访1例的,扣除村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100元的信访保证金;来镇个访第一次不扣款,重复上访扣除村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50元的信访保证金;信访老户原则上不扣款,但在规定时间内(1小时以内)不及时处理的,按照来镇重复上访扣款。
3、对镇转办、交办的属于本辖区内的信访案件要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最长不超过60日)向信访办提供办理意见和依据。凡是信访案件出现亮黄灯的(45天内),扣除村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100元的信访保证金;凡是信访案件出现亮红灯的(超过60日),扣除村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300元的信访保证金。
4、发生越级上访需要劝返的,责任单位要在接到镇劝返通知的第一时间安排得力人员赶到现场及时劝返,具体要求为:镇内30分钟以内到达;县城90分钟以内到达;市区2小时以内到达;南京8小时以内到达;北京20小时以内到达。
凡发生进京上访按每人2000元,去省上访每人1000元,去市上访每人500元,去县上访每人300元,由责任单位支付劝返经费,如不主动支付,由镇财政所、农经中心从责任单位财政转移支付专户中加倍扣除。
凡发生进京非访1人次或累计进京上访3人次的村(以登记为准)和发生去县以上集访2批次的村,在全年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5、重要敏感时期发生来镇以上群访和到县以上人访的加倍处罚。
6、保证金实行滚动转存,绩效考核奖于次季度初兑现;保证金被扣除不足部分的村(居)、单位,负责人也要于次季度初予以补齐。
(二)信访办工作人员值班值守、接待化解
1、做好值班值守和政府院内信访秩序的维持。本项工作绩效考核奖每月为200元,每季度兑现一次。
上班时间(早上8:00到晚上5:00)出现信访人失控到主要领导办公室(主要领导预约除外);或因劝阻不力,使信访人冲进镇大、小会议室;或信访人在镇政府家院内喧哗谩骂,制止不力引起围观,造成影响的,每出现1例,扣除信访办所有工作人员每人50元的绩效考核奖,当月扣完为止。考核以主要领导提供的情况为准。
认真按信访工作流程做好初信初访的接待、登记、转(交)办和化解处置工作。当月每处理1例初访件,补贴20元(以停诉息访为准,如果在本月考核期外重访的,则追回补贴)。多人联合处理的补助总额1件不超过40元,但须分管领导认定。处理案件超过5件的,待年底根据情况综合考虑额外补助,而且作为全年评优评先的依据。考核以值班登记人申报作为基础,要有信访人停诉息访承诺书或化解协议,经分管领导认可为准。
2、重抓信访积案,重案的化解。主动独立承担或积极参与信访积案、重案的化解工作。每化解1例,镇党委、政府将根据实际贡献情况给予重奖。考核以个人申报、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认定为准。
三、责任追究
因对信访工作不主动作为,甚至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扣除相关保证金和绩效奖外,还将依据上级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不评先,不评优,不评奖,不提拔重用。
本办法从2017年3月6日起执行。
中共圩丰镇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