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8180/2023-00002 |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圩丰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10-14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圩丰镇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 ||
| 文 号 | 圩政发〔2022〕110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信息来源:灌云县圩丰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2-12-23[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村居、各部门:
我镇开展包容审慎执法工作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上级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不断完善包容审慎执法工作体系,强化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权力透明运行,现将圩丰镇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1:圩丰镇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6项);
附件2:圩丰镇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10项)
灌云县圩丰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1:
圩丰镇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6项)
序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执法主体 |
1 |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
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改正完毕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2 |
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 |
在责令限期修复期内修复完毕 |
《江苏省广告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3 |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
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改正完毕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第五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4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
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改正,且未造成损失。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5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改正,且未造成损失。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6 |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 |
情节轻微,在相关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修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附件2:
圩丰镇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10项)
序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执法主体 |
1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 |
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或者长度在2米以下的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2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在2立方米以下的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3 |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
超出范围为5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十五条第二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五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4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
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修正) 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5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行为 |
损坏城市树木5棵以下或花草5㎡以下 |
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6 |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5棵以下 |
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7 |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 |
在发现前主动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损失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8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按照要求改正且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9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
违法情节较轻,积极配合处理的。 |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0.1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六十六条第(一)、(二)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圩丰镇人民政府 |
10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以下不拆除的 |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圩丰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