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289044/2026-00002
发布机构 灌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6-06-22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无偿献血激励与关爱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规发〔2026〕3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无偿献血激励与关爱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灌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6-08-10[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连云港市无偿献血激励与关爱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无偿献血激励与关爱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完善无偿献血激励措施与关爱办法,加强无偿献血者权益保障,进一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连云港市献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的激励与关爱适用本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及辖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激励与关爱政策。

第三条 无偿献血激励与关爱工作坚持以献血者为中心,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总工会、高铁站、机场等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临床用血。

第六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前享受免费健康检查。采供血机构应当保障献血者知情权和隐私保护权,严格保护献血者个人信息、血型信息等,严禁泄露或滥用。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献血激励机制。

(一)对参加单位组织的无偿献血活动,所在单位给予献血者关爱慰问和适当营养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制订,原则上参照当地单位工会慰问相关标准执行。

(二)适当安排献血者献血后不超过三天的带薪休假,含献血当天。

第八条 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待外,同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关爱:

(一)献血量累计达到一千毫升以上,次年可参加卫生健康部门安排的免费基础体检一次。

(二)献血量累计达到四千毫升以上,按规定获得“江苏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同等条件下凭证享受市内就医绿色通道、高铁站和机场通道优先服务。

(三)献血量累计达到八千毫升以上,且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的,凭相关证件,同等条件下,有关单位应当为献血者优先提供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对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时,可予优先考虑。

(四)凡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并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即献血量达到两万四千毫升以上的献血者,获评当年可免费享受政府举办的三级医院体检一次;此后每年可在政府举办的三级医院享受六折优惠体检一次。

(五)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铜奖的获得者,每年可在政府举办的三级医院分别享受体检七、八、九折优惠体检一次。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动员并支持本部门或本单位人员参与无偿献血,完成年度献血计划。

(一)各单位或部门按年度献血计划如期落实。完成情况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通报。

(二)各单位或部门应当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的个人给予表扬,在评优评先、考核推荐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无偿献血者的免费体检等工作,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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