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859423/2025-00003
发布机构 灌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4-12-23
标 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补助与部分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文 号 灌退役军人发〔2024〕41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 补助与部分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灌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5-01-03[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和资产管理局:

从2024年8月1日起,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下发了贯彻意见。为全面准确地落实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现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连退役军人〔2024〕41号)、《关于调整2024年部分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连财社〔2024〕149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老复员军人遗孀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如低于国家标准(或增长幅度),按国家标准(或增长幅度),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按国家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月提高41元,每人每月为801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县财政各负担50%。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四、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年补助720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县财政各负担50%。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五、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省定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发放生活补贴。中央财政负担之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六、(一)对我县范围内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被评为五级、六级的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对所在单位已发放护理费人员不得重复发放,其他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已按照《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不属于发放残疾军人护理费范围。

(二)因战因公一级、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年54924元,因战因公三级、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年43939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年32954元,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年27462元。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七、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

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工作的日常管理,确保本次提标及时发放到位。

附件: 1. 灌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金标准表1-1

2.灌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金标准表1-2

3. 灌云县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灌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灌云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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