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MB1859423/2021-00032 |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28 |
| 标 题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 文 号 | 灌退役军人发〔2021〕26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信息来源:灌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时间:2021-08-20[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和资产管理局:
从2021年8月1日起,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为全面、准确地落实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现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连退役军人〔2021〕45号、连财社〔2021〕79号)、《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连退役军人〔2021〕46号、连财社〔2021〕80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两参”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老复员军人遗孀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动态调整机制执行,如低于国家标准(或增长幅度),按国家标准(或增长幅度),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按国家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月提高50元,每人每月为660元,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四、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人每月补助50元,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五、因战因公一级、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年46004元,因战因公三级、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年36803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每人每年27602元,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每人每年23002元,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六、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以及其他1-4级伤残人员护理费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七、已按照《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不属于发放残疾军人护理费范围。
八、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爱护,对于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测算和日常管理,确保本次提标及时发放到位。
附件:1.灌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金标准表1-1
2.灌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金标准表1-2
3.灌云县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灌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灌云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