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8906/2013-00065 | ||
| 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3-09-12 |
| 标 题 | 灌云县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灌云县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 ||
| 时 效 | |||
信息来源: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0-06-21[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灌云县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涵闸、机电排灌站、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公安、海洋与渔业、交通、环保、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五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同一条河道,局部无堤防的,按有堤防处理;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1000米至2000米。
第六条 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凡已经划分且标准不低于现行规定的,不再变动。新建工程在批准设计时,应同时明确划定管理范围。河道、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勘察,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权发证,竖碑立界。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八条 为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非法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及其附属物。
二、禁止损坏涵闸、排灌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三、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建窑、垦种、放牧、葬坟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行为。
四、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五、禁止在河道、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六、禁止向河道、沟渠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七、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鱼罾、鱼簖、网箱或种植高杆植物。
八、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以及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圈圩、打坝。
九、禁止拖拉机及其它机动车辆、畜力车在雨后未干的堤防上行驶。
十、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水利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水利工程每年应组织检查,对损坏的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加固和更新。每年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维修的经费,应当纳入政府年度财政计划。
第十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水利工程的管理,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设施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乡(镇)以上的水利工程设施,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一个乡(镇)内的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建、场圃、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十三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路面和路肩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 河道中的航道,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流域性主要河道中,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既是行洪、排涝、送水的河道,又是通航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 县、乡(镇)边界水利工程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调不能解决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施工方案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七条 确因国家建设及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工程设施和建筑物,应当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建设项目的选址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和占地范围,按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按时竣工。凡不能按时施工或竣工而影响蓄水、排水、供水和行洪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拆除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因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管道、堤坝、桥梁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原有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被阻断和损坏的水利工程。
第十八条 因建设及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十九条 对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水政监察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水政监察职责,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章 防洪与清障
第二十一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有关部门防汛岗位责任制。
本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利主管部门。供电、城建、邮政、电信、交通、工矿企业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二十二条 流域性主要河道的水情调度方案和主要河道的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及其控制运用方案,报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重大的防汛抢险和排洪、分洪、泄洪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河流的控制运用方案,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审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阻挠以上方案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防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动物资、器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采取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的,任何单位不得阻挠,但事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防汛抢险的经费和物资器材,由各级防汛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材专用,不准挪用。汛期各部门在河道作业与防汛有矛盾时,必须服从防汛需要。
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必须符合水利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统一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新工业区、新住宅区在新的防洪排涝工程系统建成以前,不得任意打乱、堵塞、填毁原有的防洪、排涝水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前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建筑物和生产生活设施,如不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不影响防洪抢险的,可予以保留,但应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手续;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地段,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洪抢险的,应分批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条 对行洪、排涝、送水河道中阻碍行水的圈堤、坝埂、矿渣、芦苇、鱼罾、鱼簖等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费用。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码头、桥梁、泵房、引道和其他临河、跨河、穿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原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防洪标准改建或拆除。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防汛期间,在超过警戒水位的河道内行驶的船舶和堤防上行驶的车辆及从事生产、施工作业等活动,都必须按照防洪安全的要求,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备和技术条件,逐步解决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减轻国家和人民的负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严格执行本办法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前提下,应加强经营管理,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条 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除农业以外的用水户,还应当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 各用水单位要编制用水计划和用水报表,经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供水。在特殊情况下,供水单位有权对用水计划进行调整,对未提出用水计划或不按时报送用水报表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不予供水。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无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按工程(设备)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铭牌取水能力)满负荷连续运行计算取水量。
第三十二条 凡新增加的用水户及要求增加用水量的老用水户,均须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批准并一次性交纳水资源开发补偿费后,方能取水。水资源开发补偿费标准按日取水量每立方米不低于35元计征。
第三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防洪、排涝范围内受益明确的工矿企业、农场、农户和其他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乡人民政府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护、管理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在防汛抢险斗争中,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同危害水利工程的非法行为作斗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有功的;
(四)保护水资源,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降低工农业生产成本成绩显著的;
(五)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六)钻研工程管理科学技术,有重大革新或创造发明的;
(七)积极开展多种生产经营,厉行节约,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抗拒执行蓄洪、行洪、滞洪命令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当事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模范执行国家法律和法规。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违章运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㈠主要骨干河道的管理范围:
1、新沂河:灌沭交界(77.98K)至三百弓碉堡(140K)背水坡到沂北小河南河口(漫水地段不得小于30米);无沂北小河的,背水坡堤脚外30米至50米。三百弓碉堡(140K)至燕尾闸堤段,背水坡到五灌河南河口。
2、海堤:迎水坡堤脚外200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30米至50米。
3、古泊善后河:两堆外坡脚向外5米。
4、盐河:两堆至背水坡脚,无堆段河口向外40米。
5、东门河、五图河、五灌河、牛墩河、界圩河、车轴河、大新河、叮当河、枯沟河、云善河等分别为堆外脚,无堆段河口向外40米。
6、新兴沟、官沟河、小兴河、西护岭河,有河堆的至堆外脚,无河堆的从河口向外15米至20米。
已经确权河道,其确权范围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其管理范围以确权证书界址为准。
以上河道处于城镇段的管理范围,有河堤(堆)的,背水坡堤(堆)脚外不得少于5米。无河堤(堆)的,河口向外不得少于15米。
㈡主要涵闸的管理范围:
1、燕尾闸、五灌河挡潮闸:燕尾闸上游河道堤防500米,下游河道堤防300米,左侧80米,右侧140米;五灌河挡潮闸上游河道堤防500米,下游河道堤防451米,左侧与燕尾闸管理范围相邻,右侧300米。
2、五图闸、图西闸:上游到五图河与海堤河交叉河道南岸,下游到五图河老洋桥旧址,左侧从图西闸中心线向西235米,右侧到五图闸东侧的五利闸。
3、同兴闸(含套闸):上游到牛墩河、大新河,下游到套闸引河与车轴河衔接处,左侧套闸向北50米,右侧节制闸向南110米。
4、大新闸:上游200米,下游到车轴河,左侧120米,右侧80米。
5、界圩闸:上下游各300米,左侧向北120米,右侧向南100米。
6、东门闸(含套闸):上下游到套闸引河与东门河衔接处,左侧自套闸北口向北122米,右侧自节制闸向南100米。
7、善南套闸:上游到古泊善后河,下游到引河与老盐河交叉口,右侧180米,左侧70米。
8、盐河北闸(含盐河涵洞):上游到新老盐河衔接处,下游到新老盐河交叉口,左侧到老北闸引河西堆外脚,右侧到北套闸东堆肩向东21米。
9、叮当河涵洞:上游引河300米,下游河道堤防300米,左侧到叮当河西堆外脚,右侧200米。
10、团结涵洞:上游到北偏泓南口,下游到新老引河的相交处,左侧到新引河的西堆外脚,右侧到老引河的东堆外脚。
11、鲁河闸:上游到古泊善后河,下游自善南河向南140米,左侧40米,右侧45米。
12、枯沟闸:上游125米,下游105米,左侧95米,右侧50米。
13、叮当河北闸:上游到古泊善后河,下游50米,左右侧各55米。
14、四圩闸:上游到小湾闸,下游500米,左右侧各50米。
以上河道上下游以闸、涵等建筑物中心线计算,两岸以岸墙外边缘计算。
㈢大、中、小沟以及灌溉渠道等水利设施的管理范围:
1、大中小沟:有堆段,两堆至背水坡脚。无堆段,大沟以沟口向外5米,中沟以沟口向外2米,小沟以沟口向外0.5米,沟代路的至靠沟一侧的路肩。
2、灌溉渠道:干渠背水坡脚外2米,支渠背水坡脚外1.5米,斗、农渠背水坡脚向外分别为1米、0.5米。
3、圩堤:以堤脚向外2米,有顺堤沟的以顺堤沟为界(含水面)。
㈣小型涵闸、排灌站、机耕桥、机电井的管理范围:
1、沟渠上的涵闸: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左右侧各20米至30米。
2、机电排灌站:以站为中心,上下游各50米至100米,左右侧各30米至50米。排灌站引河的迎水坡面、青坎为其引河的管理范围。
3、机耕桥:桥台向外5米至10米。
4、机电井:井口周围10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