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8906/2018-00007 |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8-08-17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 ||
| 文 号 | 灌水[2018]126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省水利厅于2015年出台《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水利局进一步明确了事权划分,对一般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质量监督”的原则分级承担。 | ||
| 时 效 | |||
信息来源: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8-17[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相关单位、各工程建设处: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省水利厅于2015年出台《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水利局进一步明确了事权划分,对一般类型的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质量监督”的原则分级承担。灌云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3年5月30日正式成立,2015年12月21日,市水利局下达确权文件,县质监站开展正常的质量监督工作,独立办公,并明确了7名专职质监人员。为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
(一)质量监督申请条件。(1)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准并列入年度实施计划;(2)工程项目法人已成立;(3)主要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已确定。
(二)质量监督申请方式。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向质监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监督申请应附质量监督申报表(附录A)。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2)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3)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监理规划;(4)项目法人工程质量委托检测计划。
(三)质量监督批复。质监站收到项目法人的质量监督申请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在14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批复项目法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质量监督批复中应明确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和质量监督要点。
二、项目划分确认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文件形式报质监站确认。质监站收到项目划分文件后,将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并将确认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质监站审查确认。
四、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一)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如有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附录C)。质量缺陷备案由项目法人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质监站报告。质监站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事故应急处理、质量事故调查、质量事故处理工作。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报质监站核定(备)。
五、质量核备与核定
(一)质量核备。临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项目法人应按要求上报核备。
(二)质量核定。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质量、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单位工程质量、工程项目质量、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质量项目法人应按要求上报核定。
质监站在收到项目法人质量核备、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或核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质量核定过程中发现较大质量问题和遗留问题,及时向验收主持单位反映。
六、质量举报调查处理
质监站收到举报质量问题的来信或电话后,应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质监站收到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来信或电话后,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对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
对文中未提及的相关质量监督方面要求请各相关单位、各建设处遵照《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2/T 1267-2008)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灌云县水利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