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288906/2013-00049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3-09-12
标 题 关于切实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 号 灌水[2011]2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切实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 效

关于切实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1-04-13[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切实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取水单位: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省市委一号文件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灌政发[2010]5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2011年1月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随后,省、市委也先后以一号文件形式第一次提出,要按照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三条红线”的要求,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等三项制度,构建完善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体系。以一号文件形式对水利发展改革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在中国水利发展史上尚属首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对水利工作的重视和关注。因此,各单位要从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按照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要求,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一要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已建项目要按规定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完善取水管理措施。在地表水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增凿新井。在地表水自来水管网尚未到达、缺乏地表水源替代的区域,确需新建地下水工程的取水单位,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凿井施工作业。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取水工程设施取水或经宣传教育不能及时整改的取水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采取封井等强制措施。

  二要严格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河道、地下取水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缴纳。对超计划取水的单位,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计划内取水按规定减半征收水资源费,但超计划取水部分,仍实行超计划加价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者坐收坐支,更不得免征或缓征水资源费。

  三要严格执行计量安装管理制度,对拒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取水计量设施损坏的,对私自安装、更换、拆除水表或者调整水表位置、安装方向,以及未按规定报告水表、铅封等设施损坏情况的,从上期抄表日起,按设计取水能力满负荷连续运行计算取水量,并依法予以罚款,直至责令停止取水或封闭、拆除取水设施。

三、按照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的要求,严格执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一是要重点围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以节水示范项目、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器具推广等为载体,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采取节水工艺,落实管理措施,努力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从严限制工业生产取水。

  二要加强本单位的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特别是年取水量达到或超过10万m3以上的用水大户,更要注重节水技术改造,按照用水计划批准书核定的取水量,严格控制取水量,不得擅自扩大取水。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取水单位,暂停审批新增取水。

  三要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等节水“三同时”制度。对于已建项目,尚未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要以创建节水型企业为契机,抓紧改建节水工艺、落实节水管理制度。

四、按照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要求,严格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一要按照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不得擅自建设入河排污口。要严格落实废污水达标排放制度,未经达标处理的尾水或废水,一律不得排放,切实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二要加强地表水源保护,直接从河道取水的单位,要加强自备水源保护和管理,制定或修改自备水源应急预案,强化自备水源应急管理。

  三要严格地下水源保护,凿井取水的单位,要按规定建设井台、护井房屋等设施,避免井口裸露等原因造成地下水污染问题,防止地质灾害。特别是自来水管网已经到达的单位,要逐步采取封井措施,及时改用自来水源。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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