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8906/2020-00059 | ||
| 发布机构 | 灌云 | 发文日期 | 2020-11-20 |
| 标 题 | 灌云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信息来源:灌云 时间:2020-11-20[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本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包括本局及内设机构、局直属单位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二)法律法规,包括水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政策文件,包括水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水利工作专项规划、年度水利工作要点、重要水利专项工作预案等;
(四)办事程序,包括以本局作为审批主体的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法律依据、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告通告,包括本局公告、通告,突发性事件应公开的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七)工作动态。及时发布局、局直属单位涉及群众利益的最新工作及医疗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卫生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审计信息。
第十条 本局有关科室应当在接到局办公室交办的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签批的信息原件交局办公室存档。决定公开的,应当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科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办公室审查。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中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局纪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相关科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纪检监察室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科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