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899X/2019-00006 |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9-06-11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的通知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为严格全县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树立和维护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促进我县法律服务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通知 | ||
| 时 效 | |||
信息来源: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9-06-04[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严格全县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树立和维护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促进我县法律服务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通知如下:
一、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执业证件方可代理案件。
二、律师只能以所在律师事务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不得以公民身份或以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代理案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不得以公民身份或律师身份进行有偿服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执业。
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得为不具有律师执业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的人员出具有关委托合同、出庭函件、调查函或印制名片等。
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得与社会法律咨询机构合作办理法律事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办理社会法律咨询机构推介的法律事务。
五、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必须由所在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禁止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不正当权益。
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必须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七、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严禁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严禁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诱导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八、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积极主动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一律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交通、通讯、住宿等费用。
九、禁止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自立名目乱收费。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条件争夺案源;严禁以故意诋毁同行的声誉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声誉为手段争揽业务;严禁以支付介绍费或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十、严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刻意挑起纷争、挑动诉讼。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调解、息诉、罢访工作,做到“案结事了”。严禁鼓动、唆使当事人非法上访、非法信访和非法网络炒作行为。
十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重点加强“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统一归档”等四统一制度、收益分配、过错赔偿等管理制度。
十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在税务部门统一登记开户,配置专门的税控设备,有专业会计、出纳,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加强对所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对其执业过程中因违规违纪造成的各类投诉案件,要主动处理,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各司法所、局机关主管科室要加强监管,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严肃查处,同时追究所负责人的失职失察责任。
灌云县司法局
201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