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28899X/2022-00007 |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21 |
| 标 题 | 灌云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 ||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信息来源:灌云县司法局 时间:2022-09-21[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本系统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条件、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 成立灌云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范围
(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各科室的重点工作情况和重要工作信息,包括: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及其他需要主动对外公开事项。
(二)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2.涉及单位和职工秘密的;
3.涉及个人稳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稳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信息发布平台
对于我局各类政务信息,主要采取在灌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方便群众查询。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网上申请等方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各科室职能分工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单位办理;涉及多个科室的,由牵头科室汇总办理。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方式征求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但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第十三条 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