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46335369/2018-00010
发布机构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8-08-22
标 题 关于开展2018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落实连工商函〔2018〕12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于2018年8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
时 效

关于开展2018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09-03[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灌云市监〔2018100

 

 

 

关于开展2018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

 

各基层分局,机关各科、室、队、协会:

为落实连工商函〔201812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于201881420181231,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

一、排查内容

重点排查涉及贷款中介借贷资讯等领域的广告资讯信息。强化对涉及非法金融活动广告资讯发布行为的监测。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主体发布金融广告资讯行为的监管,督促广告活动主体严格执行广告审查制度。

二、问题处理

(一)与广告内容相应的经营活动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非法集资活动。

按照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定性,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发布广告的行政措施,而后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二)构成虚假广告的。

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定性,先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发布广告的行政措施,而后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三)广告中没有明示广告主的名称或者使社会公众能够辨明广告主

按照违反《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定性,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四)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没有风险提示的。

按照《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定性,按照《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发布广告的行政措施,而后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五)无照或者广告内容超出广告主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的各种广告。

1.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按照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的规定定性,按照《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采取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的行政措施。而后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2.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按照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定性,按照《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采取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的行政措施,而后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六)无法查到广告主的,对广告内容取证后通报有关部门。

广告内容在排查清理范围内,但是广告中没有标注广告主名称、地址,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现有职权没能查清广告主的,应当对广告内容取证后通报有关部门(如:金融办、银监局、属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还要移交经信局,属于典当、融资租赁业务的还要移交商务局)。

(七)同一广告中有多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同一广告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在自由裁量时将较轻违法行为作为较重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适应较重的处罚条款并给于较重的处罚。

(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在排查清理活动中,发现的广告违法行为,在责令停止发布、行政处罚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违法当事人的同时,还要通报政府金融办、银监局、许可证监督管理机关(如,涉及融资性担保的还要通报经信局,涉及典当的还要通报商务局等)。对违法当事人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的,有关法律文书还要按照《广告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通报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媒体的主办、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

此次排查清理活动是一项关乎民生、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工作,是县政府对同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考核的重要业务工作、各分局要成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责任到人开展本次排查清理活动。

(二)迅速行动、制止违法、降低危害

对各种媒介的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此项活动业务性较强,敏感性较强,各分局要抽调精干力量,组建排查清理活动检查组,迅速行动,开展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要及时采取责令停止发布或者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措施,而后再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行政处罚,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性。

(三)加强配合、工作到位

要加强同金融办、公安局、城管局等部门的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对排查出的问题必须作出行政处罚,不得仅责令整正,对于需移送或抄送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或抄送至相关职能部门,确保履职到位。对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县政府。

各分局要认真做好本次排查活动的总结分析及排查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送工作,每月排查情况及统计报表分别于每月的25日之前通过内网邮箱新邮件报送至县局市场规范监管科谢兆生邮箱。每季度排查工作小结于季度末前5日通过内网邮箱报送至谢兆生邮箱。

附件:

1.苏处置办函〔201856

2.连工商函(201812

3.涉嫌非法集资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情况统计表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14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14印发

 

灌云县政府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 32072302010045号 备案号:苏ICP备06034732号   < 网站地图 >
主办:灌云县人民政府 承办: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灌云县幸福大道 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320723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