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46335369/2026-00004 |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2-10 |
| 标 题 |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提示 | ||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信息来源: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6-02-10[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提示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 2024)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现就食品生产经营中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事宜,作出如下提示:
一、餐饮服务环节
1. 严格遵守使用标准,筑牢食品安全底线
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硼砂、甲醛、吊白块、苏丹红、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
规范护色剂和防腐剂使用:餐饮服务经营者一律不得购买、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在使用防腐剂时,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标准,坚决杜绝滥用现象。采购食材时要注意,罐头产品中不得再有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防腐剂;食醋中禁止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2. 规范原料采购贮存,把好食品安全源头
严格索证索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确保添加剂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实行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应设立专门的专柜(位)进行贮存,并显著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与食品及其他相关产品严格分开存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若使用容器盛放,必须在容器上清晰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妥善保留原包装。
规范使用与记录:对于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须使用专门的称量器具准确称量使用,不得凭经验随意添加。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的品种、数量、时间、用途及操作人员等信息,确保使用过程可追溯。
二、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
1.落实主体责任,筑牢食安根基
从事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生产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过程可控、去向可查。
2.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产品质量
一是生产过程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参数(温度、时间等),确保产品达到相应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肉制品中亚硝酸盐使用为例,最大使用量不超过0.15g/kg,残留量不超过30mg/kg。
二是食品经营主体严格索证索票,采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确保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严控食品添加剂使用,实现精准计量与闭环管理
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不宜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规定的使用上限作为自身投料标准,而应在满足产品效果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添加剂使用量,防止生产经营过程中残留量超标。建立严格的添加剂专人专库管理制度,对食品添加剂实行独立上锁贮存、精确计量领取、双人核验登记,确保台账清晰可追溯。对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持续保持计量准确性。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如遇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请积极拨打12315和1234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