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8930/2016-00024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6-01-26 |
标 题 | 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时 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6-01-26[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各类企业: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连人社发〔2015〕371号),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执行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