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288930/2017-00002
发布机构 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7-01-20
标 题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 效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01-20[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灌人社〔201685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门诊慢性病政策

(一)调整病种分类

将血友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干燥综合症、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术后一年内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具体如下:

甲类门诊慢性病:1、慢性活动性肝炎; 2、肝硬化;3、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4、肾病综合征; 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血友病;8、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术后一年内)

乙类门诊慢性病:1、活动性肺结核; 2、糖尿病;3、慢性心功能不全;4、冠心病;5、高血压病(IIIII期);6、肺源性心脏病;7、阻塞性肺气肿; 8、支气管哮喘;9、慢性肾小球肾炎; 10、类风湿关节炎;11、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2、重症肌无力;13、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出现浸润性突眼);14、帕金森病; 15、癫痫;16、系统硬化病;17、前列腺增生;18、强直性脊柱炎; 19、干燥综合征;20、多发性肌炎/皮肌炎。

(二)调整待遇标准

门诊慢性病患者所发生的对应范围内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自然年度)实行个人年度累计支付,按病种类别分别确定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并按人员类别确定起付线。甲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乙类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起付线不变。

同时患有规定病种范围内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在以上单病种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

调整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分类,各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三级医疗机构

60%

70%

二级医疗机构及门诊部

70%

80%

一级医疗机构

80%

85%

已享受急慢性肾衰血透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小球肾炎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增加慢性病定点医院

增加伊山镇中心卫生院、陡沟中心卫生院、杨集中心卫生院和四队中心卫生院为慢性病一级定点医院;二级医疗机构及门诊部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医院便民诊所;居外、转外人员慢性病费用参照三级医疗机构费用执行。

二、调整住院医疗费用段个人负担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80000元(含)以下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等级和参保人员类别,确定不同住院医疗费用段个人负担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分段负担比例见下表:

机构等级

人员

类别

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

1万元至2万元(含)

2万元至5万元(含)

5万元至8万元(含)

8万元至20万元(含)

三级医院

转外医院

在职

20%

18%

16%

14%

10%

退休

12%

10.80%

9.60%

8.40%

10%

二级医院

在职

16%

14%

12%

10%

10%

退休

9.60%

8.40%

7.20%

6%

10%

一级医院

在职

14%

12%

10%

10%

10%

退休

8.40%

7.20%

6%

6%

10%

 

 

三、附则

1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本通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灌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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