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570/2022-00004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11-01 |
标 题 | 关于印发《灌云县龙苴镇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龙政发〔2022〕82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2-12-02[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科(室):
现将《灌云县龙苴镇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灌云县龙苴镇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苏司通〔2016〕4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在龙苴镇政府从事法律事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在职干部。
第三条 灌云县龙苴镇政府成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潘敏兼任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灌云县龙苴镇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 对公职律师进行申报、聘任、考核、奖励和惩戒;
(二) 负责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
(三) 开展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工作纪律教育;
(四) 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公职律师履行本机关赋予的工作职责、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的有关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公职律师须交纳的会费由龙苴镇政府统一承担。
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保护,在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龙苴镇政府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公职律师: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龙苴镇政府在职干部;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八条 公职律师按照精干高效、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聘任,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经历的优先考虑。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龙苴镇政府干部向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 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报人选,报龙苴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报。
第十条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并颁发证书的公职律师,龙苴镇政府发文予以聘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仅限于从事与龙苴镇政府工作有关的法律事务,为龙苴镇政府机关及干部提供法律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为龙苴镇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
(三)参与龙苴镇政府机关建设项目、招标釆购、合同签订等事项;
(四)代理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参与信访事项办理;
(六)为龙苴镇政府机关或者龙苴镇政府干部从事公务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
(七)参与执法培训和法制宣传;
(八)其他可以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享有的权利
(一)代理法律事务中依法享有会见、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待遇;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龙苴镇政府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龙苴镇政府公职律师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三)接受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
(四)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龙苴镇政府以外的法律事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参与龙苴镇政府法律事务;
(六)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七)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就委托单位案(事)件对外发表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公职律师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公职律师工作业务登记审批表、业务培训情况、年度工作情况、年度注册考核奖惩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对外代理法律事务的,需持有公职律师工作证、灌云县龙苴镇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介绍信、所在单位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有效证明文件。
公职律师申请开具介绍信的,需书面向龙苴镇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出具所在单位委托书、拟代理人员、相关案情介绍及需要公职律师参与诉讼的理由等,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服从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统一委派的工作,除正当事由外,不得推托。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建立培训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公职律师旁听庭审,积极与政法院校、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沟通协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公职律师培训班,为公职律师学习法律业务知识、提升法律服务能力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报备:
(一)公职律师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工作变动的;
(二)公职律师调入调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
(三)公职律师有违法违纪情况的;
(四)其他有关需要报备情况。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 工作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情况;
(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 理重大、疑难、敏感案(事)件的情况;
(四)参与信访案件处置情况;
(五)完成龙苴镇政府机关负责人交办案(事)件情况;
(六)服从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管理和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七)奖惩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统一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龙苴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未按要求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
(二)失职、渎职给龙苴镇政府机关及有关部门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上年度公职律师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
(四)非工作时使用公职律师工作证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将执业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龙苴镇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规定的年度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或者业务培训不合格的;
(七)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或者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
(八)因健康及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龙苴镇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建立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公职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对单位作出突出贡献优先表彰奖励。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优先晋级晋职;
对开展法律工作热情不高、效率低下,或者不服从单位委派工作的公职律师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提请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在工作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规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规则的,由龙苴镇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县律师协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公职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苴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