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8121/2021-00002 | ||
发布机构 |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04-07 |
标 题 |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 ||
文 号 | 无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灌云县燕尾港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1-04-07[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规定,现进行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总体发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一、规划简介
1、规划名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
2、规划期限:2021-2030年
3、规划范围:灌云县燕尾港镇(临港产业区)东部,四至范围:东邻原省道324、西至经七路、南邻国道G228、北至纬九路,面积10.53平方公里。
4、产业发展定位: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依托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的资源,以产业链延伸为途径,以发展高端产品集群为方向,并承接江苏省、连云港市化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围绕江苏省、长三角地区相关产业,以满足终端材料市场需求为目标,重点发展面向装备制造、汽车、交通、建筑、轻工、家电等领域需要的高端化工新材料和高端精细化工产品。将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建设成为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产业链延伸区、发展空间拓展区,打造
高端化工新材料和精细化工产业新高地。
二、规划和环评单位联系方式
1、规划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规划单位: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
联系人:孙主任
联系电话:13775562544
电子邮箱:1252742348@qq.com
邮编:222200
2、环评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工
联系电话:025-86773123
电子邮箱:651514213@qq.com
通信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11号
邮编:210042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程序:前期工作(资料收集、现场踏勘、规划初步分析、识别主要环境影响、明确评价范围、评价重点、环境保护目标等)→评价工作(规划方案分析、规划区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风险评价、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等)→编制报告书(规划方案综合论证、优化调整建议、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环境管理监测计划及跟踪评价方案、结论)→专家评审→环保部门审批。
主要工作内容:对本次规划的目标、产业定位、发展布局、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进行综合论证,并与上位规划进行符合性分析;对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环境现状进行调查与评价,分析区域环境影响源,确定区域发展的主要环境问题;预测与评价规划实施对区域环境产生的影响,分析规划实施后能否满足“三线一单”的要求,论证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环境效益,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明确不良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提出环境保护方案和管控要求等。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主要征求事项为:对当地环境质量现状的意见;对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看法;对规划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改进意见;对本项目的了解程度和所持态度;对本环评环保措施的建议和要求等。
公众参与调查表见附件。
五、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以在本次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规划单位或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交公众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规划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管委会
2021年4月7日
附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 |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一、本页为公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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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规划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规划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不属于规划环评公参内容) |
(填写该项内容时请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若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
二、本页为公众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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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为公民的请填写以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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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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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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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或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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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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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居住地址 |
省市县(区、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民组(小区) |
是否同意公开个人信息(填同意或不同意) |
(若不填则默认为不同意公开) |
(二)公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填写以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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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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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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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或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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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省市县(区、市)乡(镇、街道)路号 |
注: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原则上可以公开,若涉及不能公开的信息请在此栏中注明法律依据和不能公开的具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