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289028/2013-00001 |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13-09-12 |
标 题 | 连云港市公安局软环境建设十个严禁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公安局软环境建设十个严禁 | ||
时 效 |
信息来源: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2-06-29[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连云港市公安局软环境建设十个严禁
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软环境建设,努力在全市公安机关形成“重商、亲商、扶商”的良好氛围,实现服务经济发展“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目标,根据公安部、省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市局重申并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市)政府规定和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不开具合法票据、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严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核准、登记、许可等事项不予受理、许可或超过规定时限拖延不办、增设准入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三、严禁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无特殊情况外不按“三步式”(即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执法要求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乱没收、乱罚款、以罚代管、无特殊情况不执行自由裁量权下限标准处罚。
四、严禁违反市局关于“企业生产宁静日”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及违规到企业检查或无法定和事实依据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严禁违反规定强行组织企业参加不必要的或属自愿而不愿意参加的会议、培训、考察、评比、达标等活动或利用上述有关活动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六、严禁向服务对象摊派物品、报销费用、索要赞助、接收服务对象钱物、代币券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强迫或变相强迫服务对象接受指定产品、服务从中牟利。
七、严禁民警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权为亲友营利性活动提供任何便利条件,或者非法插手招标、采购等经济活动,以及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或插手经济纠纷。
八、严禁不严格履行公安部、省厅和市局的便民利民措施和向社会已经作出的各种服务承诺内容,或以种种借口拖延或推诿不办,造成投资者不满,甚至投诉。
九、严禁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工作中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服务态度差、故意设置门槛刁难投资者,导致投资商投资项目损失或无法实施。
十、严禁违法违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公安机关相关行政职权,以及组织治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和保安人员等非警务人员参与公安执法办案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并能立即改正的,给予责任民警批评教育或者通报全市公安机关;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对因违反规定造成投资者和企业重大损失的,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一律先免职,后查处,并视情追究上一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